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程序,促进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公平、有效推进,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2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晋政办法〔2009〕9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法〔2012〕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国家政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第四条、配租对象和标准
配租对象:应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配租标准:家庭人均收入月低于元(家庭收入标准由民政局提供),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或无房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面积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条、配租方式
坚持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自愿购买的多种形式的配租方式。
1、租赁方式:按人均保障标准13平方米计算,13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面积租金按3.46元∕月•平方米计算,超出保障标准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8元∕月•平方米计算。(比如,家庭按1口人计算,租赁49.8平方米一套房,月租金=13×3.46+36.8×8=339.38元。家庭按2口人计算,租赁49.8平方米一套房,月租金=13×2×3.46+23.8×8=280.36元。家庭按3口人计算,租赁49.8平方米一套房,月租金=13×3×3.46+10.8×8=221.34元)2、半租半购方式:比如,家庭自愿购买50%的建筑面积,一套房按49.8平方米计算,家庭按1口人计算,月租金=24.9×8=199.2元。家庭按2口人计算,月租金=1.1×3.46+23.8×8=194.2元。家庭按3口人计算,月租金=14.1×3.46+10.8×8=135.19元)
3、家庭自愿全部购买方式:月租金零。(以上房屋租金标准由物价提供)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力办公厅2013年晋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1、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中央政府补助资金,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不低于20%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出售、出租廉租住房所得的收益,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收益,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缴纳的建改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
2、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研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象并轨,租售并重,保障对象愿购则购,愿租则租,逐步探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轨、三类住房统一建改,三类保障对象统筹配租、配售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出售价格和产权的确定
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产权为有限产权,产权满十年后可上市交易,但须按交易时的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并退还购买时减免的各项优惠税费.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7号)十二条规定,探索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保障新机制。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自愿购买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数额×折扣工龄)+成本价×(地区差价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构成。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廉租住房,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有限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满十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等;因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满十年的,可上市交易,但须按交易时的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并退还购买时减免的各项优惠税费。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有条件的市、县,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可自愿选择购买或租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县可酌情予以补助,但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额退还补助款项。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亦可先试点后推广,但必须确保依法合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推进。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已购买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住房的,不得购买。
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的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金城镇(社区综合办)、社区服务中心应依照本规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落实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受理金城镇(社区综合办)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教育、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等。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出国留学、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等收费学校就读等相关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证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申报其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的核实情况。
保监部门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商业储金型保险投资及缴费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存款帐户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金城镇(社区综合办)和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申请与审查
1、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之一)必须在当地城镇居住3年以上(含3年)。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服务中心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一)《应县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七)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八)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九)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受理。廉租房的申请受理窗口由住建部门和社区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窗口设在社区服务中心办公处,受理有关事宜应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地址、申请人所在社区申请公告栏公告。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4、初审。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之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金城镇(社区综合办);金城镇(社区综合办)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住建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复审。县住建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残联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残联出具审核意见后,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不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住建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
6、公布。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建部门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配租原则。配租应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综合情况,采取电脑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第十条、轮候顺序。登记为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一)无房户;
(二)危房住户;
(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七)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住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全部家庭信息。
第十一条、配租。经公示无异议的,住房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自愿购房的,可以签订购买合同。
第十二条、退出管理。已配租的保障对象,每年应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 ,于当年4月底前,向所在社区服务中心申报家庭有关信息,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如果不按规定申报家庭信息者,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购买的廉租住房。
(一)故意破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二)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购买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住房的;
(七)累计欠物业管理费达六个月以上的;
(八)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九)违反政府规定的其他规定等。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廉租住房档案收集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交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
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同时,所有信息都必须录入山西省保障性住房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