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农发〔2025〕39号
为实施好我县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进一步推动全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工作,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农函【2025】110号)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遴选秸秆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现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采取自愿申报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遴选一批基础条件好的从事秸秆专业收储、农机专业服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在我县境内利用本县农作物秸秆的市场主体为本项目实施主体。
(二)项目范围。按照秸秆产业化模式县建设要求,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销、用市场主体,构建形成可持续运行的主导产业发展模式。示范推广高效收储运设施设备,降低离田成本,提高离田效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中心,建设标准化收储站点,提高秸秆规模化收储和供应能力;以饲料化为主导方向,大力推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秸秆转化增值。
(三)申报条件。
1、实施主体须在我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管理规范,有对公账号,企业信用信息或个人征信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
2、实施主体具有秸秆收储运作业和加工基础,能够独立承担或组织农机具完成区域内秸秆收储加工任务,示范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带动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3、实施主体能够落实自筹资金,年内完成项目任务。所有实施主体购置农业机械必须是项目实施期间新购买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必须是直接用于秸秆利用,且未享受农机购机补助等其他补助。
4、秸秆储存仓库建设实施主体合理规划建设不少于500平米标准化秸秆收储库棚,选址符合建设用地要求,配套消防预警和消防设施设备等;配套终端监控设备,能圆满完成项目下达的高效离田示范作业任务。
5、所有实施主体利用的秸秆必须是本县境内的秸秆。申报实施主体须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申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取消遴选资格。
二、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一)支持环节。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主体进行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设施设备费用、收储中心(站点)建设费用(含秸秆存储加工场所消防预警和消防设施设备等费用)、离田作业费用、离田加工利用费用、终端监测设备费用、秸秆资源台账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培训及示范观摩现场会等费用。享受了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具,不能再叠加享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的补贴。
(二)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照“谁利用秸秆、谁实施作业、谁享受补助”“资金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不高于45%。
三、遴选方式及程序
(一)遴选方式:公开遴选。
(二)遴选程序
1、发布公告:通过县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公告。
2、主体申报:申报主体按照遴选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乡镇政府提交申报材料及真实有效的证照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3、乡镇审核:属地乡镇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主体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踏勘,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正确无异议的,由属地乡镇按要求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4、组织评审: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建设内容等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5、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应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6、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须符合我县相关发展规划和有关文件要求,申报主体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1) ,按照装订目录(附件2)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主体公章)报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6月12日下午18点整(周六日不休息),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附件1:应县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遴选申报表
附件2:装订目录(申请、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征信证明;相关建设用地证明;其他需补充提供材料)
应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5日
附件 1
应县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遴选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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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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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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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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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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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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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承诺 |
本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能够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如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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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
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 2
装 订 目 录
1.申请,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征信证明;
6.相关建设用地证明;
7.其他需补充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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