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布195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食用农产品、食糖、调味品、饮料、粮食加工品、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糖果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罐头、酒类、冷冻食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等27大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合格样品191批次,不合格为4批次。
合格样品191批次,具体为:
一. 食用农产品57批次。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
检验项目:毒死蜱,克百威,甲拌磷,敌敌畏,噻虫胺,吡虫啉,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阿维菌素,氟虫腈,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呋喃西林代谢物,甲胺磷,吡唑醚菌酯,氧乐果,多菌灵,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氧氟沙星,氯霉素,百菌清,腐霉利,诺氟沙星,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培氟沙星,铅(以Pb计),镉(以Cd计),水胺硫磷,沙拉沙星,磺胺类(总量),呋喃妥因代谢物,孔雀石绿,克伦特罗,联苯菊酯,莱克多巴胺,氯唑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倍硫磷,沙丁胺醇,丙溴磷,地西泮,铬(以Cr计),呋喃它酮代谢物等。
二.食糖4批次。
抽检依据为:抽检依据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317 《白砂糖》、GB/T 35883-2018《冰糖》。
检验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还原糖分,螨,色值,蔗糖分,干燥失重。
三、调味品21批次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等。
检测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铅(以Pb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可待因,那可丁,吗啡,总砷,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等。
四、饮料8批次
抽检依据为: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茶多酚,铅(以Pb计),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咖啡因等。
五、粮食加工品15批次
抽检依据为: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
检测项目:苯并(a)芘 ,镉(以Cd计),过氧化苯甲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等。
六、乳制品5批次。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等。
检测项目:蛋白质,铅(以Pb计),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商业无菌,酸度等。
七、淀粉及淀粉制品4批次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等。
检测项目: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铅(以Pb计)等。
八、糕点2批次
抽检依据为: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检测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酸价(以脂肪计)(KOH),糖精钠(以糖精计)等。
九、饼干1批次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
检测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酸价(以脂肪计)等。
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批次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
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KOH),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十一、糖果制品3批次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检测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铅(以Pb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沙门氏菌,二氧化硫残留量。
十二、豆制品5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检测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
十三、餐饮食品13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
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
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2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测项目:铅(以Pb计),草甘膦,日落黄,柠檬黄,二氧化硫残留量,铅(以Pb计)。
十五、蛋制品2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检测项目:菌落总数,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铅(以Pb计)。
十六、方便食品4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检测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等。
十七、蜂产品1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检测项目:果糖和葡萄糖,蔗糖,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
十八、罐头4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检测项目:商业无菌,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镉(以Cd计),铅(以Pb计)等。
十九、酒类6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检测项目:酒精度,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甲醇等。
二十、冷冻饮品2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测项目: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三氯蔗糖。
二十一、肉制品5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检测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并[a]芘,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铅(以Pb计)等。
二十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检测项目:苯并[a]芘,铅(以Pb计),过氧化值,酸价(KOH),黄曲霉毒素B₁等。
二十三、蔬菜制品4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亚硝酸盐(以NaNO₂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十四、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KOH),水分。
二十五、水产制品3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测项目: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铅(以Pb计)。
二十六、水果制品4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十七、速冻食品8批次
抽检依据为: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等。
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氯霉素,挥发性盐基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不合格样品4批次,具体为:
1.应县福东水产百货超市销售的菠菜,不合格项目为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铬,检验机构为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应县锦程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馆自行消毒的餐碗,不合格项目为消毒餐(饮)具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机构为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3.应县永海油坊销售的胡麻油(亚麻籽油),不合格项目为食用油酸价,检验机构为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4.应县贾东水产店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噻虫胺,检验机构为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解释:
铬
铬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铬在菠菜中限量为0.5mg/kg。
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造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清洗、消毒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受到污染等。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洁精、洗衣粉、洗衣液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使用量过大或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
酸价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等,特别是存储温度较高时易导致脂肪氧化酸败致使酸价超标。
噻虫胺
噻虫胺,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可通过土壤处理、叶面喷施和种子处理来防治水稻、玉米、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