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布201批次监督抽检结果 ,涉及食用农产品1大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合格样品195批次,不合格为6批次。
合格样品195批次,具体为:
1、食用农产品195批次。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 《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
检验项目:挥发性盐基氮、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替米考星、甲氧苄啶、沙拉沙星、五氯酚酸钠、氯霉素、组胺、孔雀石绿、氯霉素、氟苯尼考、地西泮、甲硝唑、地美硝唑、氟虫腈、铅、镉、总汞、铬、总砷、亚硫酸盐、4-氯苯氧乙酸钠、6- 苄基腺嘌呤、氧乐果、噻虫嗪、噻虫胺、吡虫啉、克百威、涕灭威、甲拌磷、甲胺磷、甲基异柳磷、倍硫磷、丙溴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百菌清、毒死蜱、苯醚甲环唑、阿维菌素、腐霉利、敌敌畏、啶虫脒、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氟虫腈、三唑磷、氯唑磷、水胺硫磷、多菌灵、毒死蜱、氯吡脲、腈苯唑、糖精钠(以糖精计)等。
不合格样品6批次,具体为:
1.山西省益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尖椒,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噻虫胺,检验机构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山西省益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噻虫嗪,检验机构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3.应县百城购物中心销售的尖椒,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噻虫胺,检验机构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4.应县小丰蔬菜水产门市销售的姜,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吡虫啉,检验机构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5.应县巨胜蔬菜运输销售部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机构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6.应县巨胜蔬菜运输销售部销售的长茄子,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噻虫嗪。检验机构为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解释:
1.噻虫嗪
噻虫嗪是一种全新结构的第二代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胃毒、触杀及内吸活性,用于叶面喷雾及土壤灌根处理。其施药后迅速被内吸,并传导到植株各部位,对刺吸式害虫如蚜虫、飞虱、叶蝉、粉虱等有良好的防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香蕉中的噻虫嗪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茄子中的噻虫嗪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香蕉中噻虫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种植户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进行采摘所致。
2.噻虫胺
噻虫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分子式是C6H8ClN5O2S。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是一类高效安全、高选择性的新型杀虫剂,其作用与烟碱乙酰胆碱受体类似,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活性。主要用于水稻、蔬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防治蚜虫、叶蝉、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的杀虫剂,具有高效、广谱、用量少、毒性低、药效持效期长、对作物无药害、使用安全、与常规农药无交互抗性等优点,有卓越的内吸和渗透作用,是替代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又一品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产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
3.吡虫啉
吡虫啉是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害虫接触药剂后,中枢神经正常传导受阻,使其麻痹死亡。产品速效性好,药后1天即有较高的防效,残留期长达25天左右。药效和温度呈正相关,温度高,杀虫效果好。主要用于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不慎食用和长期过量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物对人体有害。姜中吡虫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4.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中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中不得使用。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豆芽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所致。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