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市监[2023]5号
各股所、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保持“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按照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我局制定了《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我局要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和本辖区市场突出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统筹制定本级年度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要兼顾市级抽查计划,注重各业务条线的横向协同和纵向联动,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模式,保持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要依托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结合本地实际,在做好对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同时,组织开展好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统筹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工作
县局要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象和频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抽取检查对象,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要根据执法资格证的取得、人员调动及退休等情况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要加强各业务股、室的统筹协调,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相近的抽查任务尽可能合并安排,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三、做好检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工作
我局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按计划开展抽查检查工作。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要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四、加强督促指导力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使用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要充分考虑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的工作性质,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缓解基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为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有力保障。要保质保量完成抽查计划,纳入《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应当于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确保年底前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企业覆盖率达3%以上,检查结果公示率达100%。
(联系人:唐 杉
电 话:5625056
附件:应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抽查起止时间 |
抽查检查主体 |
1 |
对全县企业的不定向双随机抽查 |
低风险 |
1、登记事项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4、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5、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全县范围内在业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 |
1%;1次/年 |
2022年3月--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对全县特种设备使用企业的双随机抽查 |
高风险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100%;1次/年 |
2022年4月--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对全县广告、商标经营企业的双随机抽查 |
低风险 |
广告发布检查 |
全县广告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30%;1次/年 |
2022年5月--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对全县加油站(气站)计量器具专项抽查 |
高风险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全县范围内加油站 |
15%;1次/年 |
2022年7月--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对全县食品加工企业双随机抽查 |
一般风险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全县范围内食品加工企业 |
10%;1次/年 |
2022年4月--11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对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双随机检查 |
低风险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全县范围内药品经营企业 |
10%;1次/年 |
2022年5月--12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对全县保险行业双随机抽查检查 |
一般风险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对保险行业的检查规范 |
全县范围内保险企业 |
10%;1次/年 |
2022年4月--12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应县市场监管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 |
抽查事项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1.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3经营期限的检查;4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应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应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3 |
价格行业检查 |
1、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的检查;2.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3其他价格行业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应县市场监管局 |
《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
4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抽查 |
(1)对电子商务平台亮证亮照的检查;(2)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应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
5 |
广告行为检查 |
1广告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等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应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 |
6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应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
工业产品生产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应县市场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 |||
7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1)企业 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的检查;(2)生产设 施设备、生产工艺的检查;(3)检验设备及 检验情况的检查;(4)生产范围的检查; (5)原辅材料的检查;(6)许可证标识标注 的检验。 |
全市范围内所有涉及食品经营店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应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8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全市使用特种设备企业、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应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