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核单位 | 照顾类别 | 出具证 明单位 |
上报单位 | 照顾 考生类别 |
照顾 办法及分值 | ||
| 各县(市、区)招生办 | 第一类 | 台湾省籍 | 省对台 办公室 |
县(市、区)招生办 | 应届 | 中考成绩增加5分投档 | |
| 第二类 | 少数民族 | 考生本人居民户口本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 县(市、区)招生办 | 应届 | 中考成绩增加5分投档 | ||
| 第三类 | 归侨 华侨子女 归侨子女 |
省侨务 办公室 |
县(市、区)招生办 | 应、往届 | 中考成绩增加15分投档 | ||
| 第四类 | 烈士子女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市、区)招生办 | 应、往届 | 中考成绩增加20分投档 | ||
| 第五类 | 公安子女 | 公安烈士子女 | 省公安厅 政治部 |
县(市、区)招生办 | 应、往届 | 录取分数线降低10%投档 | |
| 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 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 |
省公安厅 政治部 |
县(市、区)招生办 | 应、往届 | 录取分数线降低5%投档 | |||
|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 第六类 | 独生子女 | 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县(市、区) 卫生健康部门 |
应、往届 | 中考成绩增加10分投档 | |
| 省军区 政治部 |
第七类 | 军人子女 |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 | 省军区 政治部 |
省军区政治部 | 应、往届 | 录取分数线降低10%投档 |
|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 省军区 政治部 |
省军区政治部 | 应、往届 | 录取分数线降低5%投档 | |||
|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 | 省军区 政治部 |
省军区政治部 | 应、往届 | 按照前两款规定的比例降分录取 | |||
| 驻晋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 省军区 政治部 |
省军区政治部 | 应、往届 | 中考成绩增加10分投档 | |||
|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现役军人子女 | 省军区 政治部 |
省军区政治部 | 应、往届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 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 | 第八类 | 消防救援 人员子女 |
烈士子女 | 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 | 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 | 应、往届 | 录取分数线降低10%投档 |
| 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战)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职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消防救援人员,或有子女后曾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 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 | 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 | 应、往届 | 录取分数线降低5%投档 | |||
| 驻晋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 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 | 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 | 应、往届 | 中考分数降低10分投档 | |||
|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 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 | 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 | 应、往届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 说明:政策性加分和文化课总分相加作为考生的投档分数。考生同时享受两种以上政策性照顾加分的不累加, 按分值最高一项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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