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人民政府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30 来源: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应政办发〔202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应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高质量推进法治应县、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统筹工作,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公开;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领域的年度重点工作,负责向县政府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按程序规定开展全过程管理。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事项申报及目录管理

  县政府负责界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对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安排、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一)事项申报。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另外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县长签发申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申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并说明主要理由及依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申报。

  (二)目录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对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及时组织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报请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县长审签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目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事项实施。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五)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定。

  四、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一)参与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采纳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参与情况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特别是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查,并作为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作书面情况说明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县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五、专家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书面论证意见随决策草案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的重要参考。

  六、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财政金融等风险的决策草案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决策草案的财政金融风险评估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查备案;决策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负责;决策草案的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单位负责审查备案;决策草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信访局负责审查备案;其他决策草案风险由相应部门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并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备案。风险评估报告随决策草案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的重要参考。应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七、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提请审核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1份,起草说明文本5份,制定依据文本1份,起草单位内部审核意见1份,法律顾问意见1份,征求意见情况1份,会议讨论通过情况1份,公平竞争审查意见1份。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八、集体审议和决策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九、决策执行和调整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十、责任追究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导致决策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实施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有关决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解】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
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体验最佳浏览效果!  网站支持IPv6访问
主办单位: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民政府    
晋ICP备08001813号    网站标识码1406220002     晋公网安备 1406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