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2024第4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晋(2017)应县不动产权第0000062号

杨飞飞

房屋

140622006001GB00003F00060001

应县畅和园小区13号楼2单元11层西



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