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市监撤字〔202001

  

  被许可人:山西天源济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325785731W法定代表人:乔凤英;住所:应县新建路南原生产资料院路东北2排西1;成立日期:2015325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煤炭、焦炭等;股东出资情况:乔凤英,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53%;乔鱼善:出资270万元,持股比例42%

  经查山西天源济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122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于2019118日向应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3月份机构改革中,应县工商和质监监督局和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撤并后新组建成立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提起注销申请。应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批人员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山西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对该企业进行了检索检查,并无发现存在异议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况,当日依据相应申请材料核准同意被许可人注销登记。

  2019118日 ,山西天源济流商贸有限公司向应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约束和惩戒。但其承诺时,山西天源济流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国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债务尚未清算完结。山西天源济流商贸有限公司的承诺隐瞒了有尚未清算完结的债务的事实,承诺与事实不符。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202018日,我局依法在应县公众信息网向被许可人以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企业登记告知公告》(应市监撤听告字202001),告知被许可人本局拟做出的行政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9118日应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山西天源济流商贸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许可人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