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广大农村经营者,根据《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第() 项规定: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现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予以公示,请下载使用。
 
 
 
应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 2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