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烟法 〔2025〕 2 号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施行政许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县辖区内采用排队轮候模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

第三条 排队轮候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 发证机关因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或者超过上限作出不予新办的许可决定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选择是否参加排队轮候的权利。

申请人选择参加排队轮候的,应在5日内签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承诺书》;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参加排队轮候或者未对是否参加排队轮候作出明确表示且在5日内未签署承诺书的,视为放弃此次排队轮候权利。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的,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痕迹化证明材料的留存备查。

第五条 申请人在市场单元内的排序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单》中的受理时间为准,具体时间明确到分。

第六条 发证机关向排队人发放唯一的排队轮候号,排队轮候未到号时,排队人在同一地址再次提出新办申请,发证机关除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外,应保持排队人排队轮候号和位次不变。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向排队人提供预勘探服务,协助其自主判断是否符合规划数限额之外的发证条件。预勘探结果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不影响排队人的排队轮候权利。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LED显示屏对辖区内各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现有数量、可办数量、排队位次及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同时要对排队轮候人定期开展电话或实地回访,告知其当前排队位次,耐心听取排队轮候人的意见建议,做好政策解读及情绪安抚工作,以免产生投诉举报。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 市场单元有发证名额时,到号排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新办申请。排队人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或者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发证机关应书面记录有关情况并进行留档。

放弃本次申请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位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轮候申请与实际申请应当保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营业执照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者转让。

第十二条 排队轮候期间,排队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则该次排队轮候号失效:

(一)主动放弃排队轮候权利的;

(二)排队轮候到号后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或无法联系到

排队人的;

(三)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被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发证机关向排队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号失效通知书》,经其签字确认后终止轮候,排队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保留录音、录像等记录。

第十三条 排队轮候号失效不影响排队人依法再次提起行政许可申请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更新辖区内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和排队轮候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排队人的脱敏信息、排队位次等。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排队轮候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应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

关于参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的承诺书

应县烟草专卖局:

本人所处市场单元发证数已达上限,自愿参加该市场单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并接受和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处市场单元有发证名额时,按排队位次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二、发证机关提供的预勘探服务不是行政许可程序,预勘探结果仅供参考。

三、不转让排队轮候号,经营主体、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则此次排队轮候号失效。

四、排队轮候期间从事涉烟违法经营活动的,将导致排队轮候号失效。

五、排队轮候到号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新办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排队轮候到号不等同于当然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否获证取决于是否符合受理申请时法定发证条件。

七、排队轮候期间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接收到发证机关通知(含纸质、电子等方式)的,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

排队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排队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排队人企业名称:

排队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拟经营地址:

拟经营地址所处市场单元:


排队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意:1.为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市场单元等信息由排队人填写确认

      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排队人留存,一份发证机关留档


附件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号失效通知书

排队人(姓名、身份证号或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拟经营地址:

拟经营地址所处市场单元:

排队轮候号:

经确认,因下述原因,本次排队轮候号失效:

()主动放弃排队轮候权利的;

()排队轮候到号后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或无法联系到排队人的;

()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被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情况说明:




排队人(签名):           通知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排队人留存,一份发证机关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