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应县实际,现将全县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应县木塔、净土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2.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3.国家机关、新闻、通信等单位,物流仓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周边。

4.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商超、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6.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8.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10.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域

除上述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东至瑞东路,西至大同路,南至南四环路,北至S205省道以内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限制区域允许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大型烟火燃放管理

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活动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允许燃放种类

限制燃放区域内及其他允许燃放区域,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加强禁燃区、限燃区的安全管理

1.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生态环境、城管、消防、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2.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由基层乡镇、村委会(社区)进行有效引导劝阻、批评教育,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投诉电话11012345)。

4.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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