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办发〔202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加快服务业提质增效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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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全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增强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能力,根据《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1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1〕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对县级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朔财预〔2021〕54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21〕2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加快服务业提质增效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县域内投资的经济效益好、创新带动能力强的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
第二章 资金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在应县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
(一)限额以上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二)限额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三)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法人单位。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法人单位。
(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参与申报奖励的企业需年度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未发生食品、药品等安全事故。
第五条 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实行以下两项奖励政策。
(一)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县级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平均增幅在10%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进入统计库内的“一套表”调查单位,当年达到以下目标任务的,对应给予提质增效发展奖励。
(一)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1-2亿元(含1亿元)、2-5亿元(含2亿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全省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全省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全省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销售额达到1-3亿元(含1亿元)、3-5亿元(含3亿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全省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全省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全省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在我县运营的独立电商交易平台给予奖励,上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设网店上年实现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电子商业、现代物流业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大支持力度,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销售额,增加奖励资金5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奖励资金5000万元封顶。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后可按月预付奖励资金,第四季度清算,待清算结束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第九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展会促进消费。对主办、承办促进大众消费系列活动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展览面积超过800平方米且展期三天(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交通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进行联审评分,并将入选企业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有关数据以县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审核确认数据为准。
(一)组织申报。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二)材料审核。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初步确定奖励名单。
(三)公示公开。奖励名单初步确定后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兑付奖励。县发改局将奖励名单和公示结果上报县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结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审定的企业兑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服务业企业奖励评选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协同开展,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发改局负责统筹和协调服务业企业的专项奖励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三)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统计业务指导,审核参评企业相关统计数据,督促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统计库内。
(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反馈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并为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开辟便捷通道。
(五)县税务局负责做好达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税收指标的反馈工作,审核参评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落实好国家关于扶持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参评企业年度内是否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参评企业年度内是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安全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企业的统计数据均以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若企业年内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的奖励。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优先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如遇中央、省、市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