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应县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应县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是应县人民政府调控全县粮油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应急救济的重要物资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参照《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朔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及《应县县级调控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应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包括面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所有权归属应县人民政府,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由应县人民政府制定,调控期限、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等按照计划执行。

  第四条  县级粮食主管部门直属的国有粮食企业是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存储企业,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

  第二章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拟定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调整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和质量,并适时组织轮换。

  (三)负责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置。

  (四)负责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五)负责组织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负责委托承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企业的资格审核、合同签订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全县储粮企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企业资质审核、确认、合同签订等其他管理工作。

  (八)负责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将承储单位上报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数据、入库出库监测数据等纳入质量数据库。

  (九)按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分批次分时段跟踪收集质量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判定,形成质量报告。

  (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并根据检验结果,每期做出分析。

  (十一)按要求开展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卫生监测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政府规定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二)严格执行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四)负责完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县发改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上报实物台账和有关财务、统计、仓储报表。

  (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适时提出轮换建议。

  (六)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工作和轮换工作。

  第八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定额损失损耗、轮换及动用等价差亏损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及时足额拨付。

  (一)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经县政府核准确定后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年拨补;轮换费用、损失损耗、轮换及动用等价差亏损在轮换及解除调控时拨补到位。

  1.贷款利息经县农发行按当期贷款利率核算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及时将资金汇入承储企业县农发行账户。

  2.管理(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补贴,按县政府核定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拨付县发改局。

  3.轮换或动用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向县发改局申报并接受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4.损耗分为定额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损耗经县发改局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承担,超定额损耗由储备企业负担。

  5.损失分为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人为损失由储备企业负担。

  (三)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发行共同签定监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准确、质量达标、储存安全,各种利息、费用等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规范。

  第九条  县农发行负责按照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收购(调入)、管理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所需资金提供贷款支持。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承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企业必须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县农发行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章  计划与轮换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有关政策和总体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建立,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期限和总体布局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负责监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承储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轮换原则:库存粮油坚持“推陈储新、安全储粮、适时轮换、确保品质”的原则。资金实行“购贷销还”的原则,即:轮出时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二)轮换期限:食用油脂(四级)正常储存期为1-2年,为了储存安全,每年轮换一次;小麦粉正常储存期为六个月,夏季(678月)三个月内轮换一次,其他季节保质期六个月内轮换一次;轮换期内库存可不低于承储储备规模的100%

  (三)轮换办法: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静态轮换。采取“数量、成本、质量不变,实物转换”的办法,轮换时承储企业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收购计划等有关资料,经县发改局批准后,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轮换可采用先购后销、先销后购、即购即销等方式进行。轮空期为四个月,轮换期超过四个月的,轮空期按每批次轮换滚动计算,特殊情况延期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价差亏损按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轮换期间,县财政局正常拨付各种利息和费用补贴,未经批准超过轮空期,以挪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论处,县财政局停拨轮空期间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将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执行等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

  第四章  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符合“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仓储管理标准,合格率达到100%。“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是指:“一符”即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三账”相符,保管帐与仓(垛)专卡相符,仓(垛)专卡与库存相符。“六无”即无害虫、无鼠雀、无变质、无事故、无重度不宜存、无污染。“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期限、储存地点按照县政府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储存企业专职保管员、储粮仓房的确定及其调整须经县发改局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储企业、品种、数量、质量需要调整的,必须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提请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混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专卡一式三份,承储企业分管领导、保管员、仓房各留一份。仓房调整、轮换过程中品种、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专卡,旧卡存档备案。

  第五章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逐步完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部分地区、村镇成品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时。

  (三)确需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出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人员对数量负责。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库手续,承储企业和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并将情况报告县发改局。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安全储存

  第二十八条  储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仓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进出方式、仓型、品种、储备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期间仓库内温度、水份、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选择储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储备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储存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无虫,还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以及粮温检测和防鼠等设施。储藏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油脚、无污染、无铁锈、无异味,并要求不渗漏、耐腐蚀、隔热性良好。储藏食用植物油容器的内壁和阀门不得使用铜质材料。仓(罐)外悬挂专用标志牌。成品粮不准使用防护剂防治害虫和螨类,保证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三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小麦粉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小麦粉25公斤/袋或10公斤/袋),计量误差在±0.5%之内,小麦粉应采取每垛2500袋的标准垛位存放,垛与墙、柱间距不少于0.6米,垛间距不少于0.8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0层。小麦粉宜采取密闭、准低温等储藏技术;储藏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适时揉包倒垛,应加强粉螨和拟谷盗的防治。油脂应将水分含量和杂质含量控制在0.2%以下,采用低温、密闭、放置空气除氧剂等措施避光储藏。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每年联合检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储备企业不得将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管。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承储企业应按轮换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应遵循有利于保证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在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前,其储存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指标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调出。

  第三十七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损失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执行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储存企业检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应急成品储备粮油采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四十条  县发改局应当加强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抄送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

  第四十一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加强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发现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情况,县发改局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收购、补贴、贷款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情况,未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该企业承储资格。

  (一)入库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四)粮情检测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的。

  (五)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影响粮情检查的。

  (六)仓储管理达不到标准的。

  (七)未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轮换计划而擅自轮换的。

  (八)储存、质量等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九)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五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情节较重、造成损失数量在5000公斤(含)以上或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事故,要通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财政补贴全额退还,并给予其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三)擅自改换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将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九)挤占、截留、挪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第四十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知情未报、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图文解读】《应县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