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办发〔202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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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1日        

 

 

 

   

应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即:

  1.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

  2.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县农村商业银行、应县金都村镇银行。

  4.城市商业银行:山西银行。

  (二)人民银行应县支行。

  第二条 考核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内对县内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招商与引资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贡献度与分配财政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指标

  1.贷款总额:以考核时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发放的各项贷款总额为考核依据。

  2.贷款增量: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入县内的短期贷款余额与中长期贷款余额之和减去上年末同口径的短期贷款余额与中长期贷款余额之和后的净增加额。

  3.中小微企业贷款:以考核时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情况为考核依据。

  4.金融创新奖励:针对县域经济特点向上级推荐并获批一项新融资产品;引进辖外资金向本地企业发放的贷款为考核依据。

  5.互联网产品:银行金融机构投入服务县域公益事业等互联网产品。

  6.直接招商:以进入我县境内的各类银行签约落地为考核依据。

  第五条 考核程序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分,每年实施一次,一季度完成上年执行情况的考核。

  1.考核指标数据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统计数据为准,适当参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实证资料。

  2.成立由县财政局(金融办)牵头,联合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银行、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银保监部门、扶贫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成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3.凡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奖励。

  第六条 考核办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该银行业贷款总额得分+贷款增量得分+中小微企业贷款得分+金融机构创新得分+互联网产品得分。

  1.贷款总额得分(10分)

  贷款总额评分=(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发放的贷款总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发放的贷款总额)×贷款总额评分10分。

  2.贷款增量(60分)

  贷款增量评分=(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发放的贷款增量/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发放的贷款增量)×贷款增量评分60分。

  3.中小微企业贷款(30分)

  中小微企业贷款额评分=(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中小微企业贷款额(评分10分)+(某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的中小微企业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县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额)×贷款增量(评分20分)。

  4.金融创新奖励

  针对县域经济特点向上级推荐并获批一项新融资产品,加5分;引进辖外资金向本地企业发放的贷款(含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贴现等业务),每1000万元加3分(按实际金额计算)。

  5.互联网产品

  银行金融机构每投入一种产品,加3分。

  第七条 表彰奖励

  为了鼓励银行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物质、精神与可分配财政资金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奖励。

  (一)资金奖励

  1.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年初净增加1亿元以上且存贷比在15%(含15%)—30%之间,奖励银行主要负责人万分之五;存贷比在30%(含30%)—60%之间,奖励银行主要负责人万分之八;存贷比在60%(含60%)以上,奖励银行主要负责人万分之十。单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存贷比以15%为基数,逐年以5%递增。直至达到60%为上限。

  3.银行业金融机构因非常规、政策性等特殊原因,新增的非商业性特殊贷款,根据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折半计算奖励或不予奖励。

  (二)精神奖励

  对于考核成绩特别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方面的奖励。如,授予单位支持地方经济突出贡献奖、授予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三)可分配财政资金奖励

  年度考核得分结果作为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主要依据,并适当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银行。

  (四)“招商引资”奖励

  参照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

  (五)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1.年内发生重大违法经营案件或发生严重挤兑案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完成乡村振兴、脱贫人口过渡期小额信贷、支农支小信贷、普惠金融等重大政策性任务,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

  3.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其他重大工作的。

  第八条 奖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1.本办法“银行主要负责人”指银行第一责任人,即董事长或行长。

  2.新入驻本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县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入驻当年不参加考核。

  3.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应县支行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在该考核奖励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从其规定。

 

 

图解:应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