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办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朔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大风、冰雹、暴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灾害以及重大生物灾害等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县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简称“县救灾指挥部”)作为全县自然灾害救灾指挥决策机构,县长任指挥长,分管自然灾害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统计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武警应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应县供电公司、县公用事业发展事务中心、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人保财险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

(二)县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我县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各级政府报告我县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三)县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并正确引导宣传舆论,并按照县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协助县领导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拟定事故救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大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和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拟定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指导全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参与地震现场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组织震后建设工程的应急评估。承担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生活,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安全管理。按职责要求承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发改负责争取和安排重、特大灾害后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助有关单位申报、落实项目资金;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防灾救灾物资的采购、保障工作;负责大面积停电后的抢修及电力调度;协调移动、电信和联通等通讯运营商在全县发布防灾减灾公益信息。

县工信局:组织有关工业企业进行救灾物资紧急生产、调运工作以及参与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工作。负责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网络通信工作。

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和财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和救灾物资的押运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调拨救灾资金;监督检查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救灾工作经费,将本级应负担的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收集、汇总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水利局提供汛、旱情信息,配合指挥部进行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参与编制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县防大风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大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要经费、物资、设备器材计划方案,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与管理。负责全县防汛通道畅通;负责行洪河道障碍物以及非法圈围所造成滞洪障碍的清除;组织指导全县城市防洪工作。

防震减灾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地震监测预报管理,组织全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震现场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参与震后建设工程的应急评估。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森林火灾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承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货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配合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救灾物资、设备和抢险救援人员、紧急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住建局:负责建城区广告标牌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各乡(镇)政府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标牌。负责对灾区水源、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抢修和排险,参与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指导畜牧养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负责汛灾后损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市场供应;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调拨、捐赠粮食和衣被等其他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工作;负责对全县灾民生活必需商品市场的监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卫健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等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负责灾害期间的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指导做好次生环境灾害的监测和应急处置。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负责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应急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线路和设施的抢修和恢复;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气象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重、特大灾情发生后每日向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资料,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司法局: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中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团县委: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发挥团员青年先锋队作用。

县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负责接收国际、国内红十字会、慈善会的捐赠款物,并做好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突击队执行抢险救灾和营救群众的任务;在紧急灾害期间,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各乡(镇)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国网应县供电公司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公用事业发展事务中心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居民饮用水供水系统,确保临时饮用水的供应,保障灾区供水畅通。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县人保财险负责灾后的救灾理赔工作。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四)县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构成及其职责

县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县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传达、贯彻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处理县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县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如下:









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时,县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各组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牵头,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的副县长任组长,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县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编印工作简报,开展后勤服务等工作。

转移搜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县人武部、公安局、发改局、卫健局、武警应县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紧急转移险区内人员、贵重物资和财产,搜救失踪被困人员和重要财物。

工程抢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县人武部、发改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交通局、住建局、文旅局、国网应县供电公司、公用事业发展事务中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区水、电、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灾民生活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发展事务中心、统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查灾核灾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教育局、气象局、住建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卫健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

灾后生产自救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局、团县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补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灾后恢复重建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应急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教育局、卫健局、水利局、住建局、文旅局、国网应县供电公司、公用事业发展事务中心、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通讯、供电、供水、广播电视、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县文旅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救灾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1.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地方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对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县级财政每年按照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统筹救灾准备金列入财政预算,一旦发生灾情,根据县政府要求及时筹集、调拨救灾资金,会同县应急部门以最快的速度下拨到灾区。

2.县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各乡(镇)在发放使用救灾款物时,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主要保证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口粮救济和倒房户恢复重建,绝不准优亲厚友、平均发放和挪作他用。

(二)物资准备及救助

由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县、乡(镇)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2.汛前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3.建立健全救灾应急所需的食品和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储备、采购充足的救灾所需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县电信、移动、联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建立县、乡(镇)、村(居)灾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讯和信息服务。

2.加强县、乡(镇)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四)救灾装备准备

县人武部、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等。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2.组织县应急、卫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防汛防旱等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县乡(镇)和村(居)捐助接收站、点。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积极开展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县应急(防震减灾)、水利、住建、气象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镇)两级灾害信息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政府不定期开展对县级机关、乡(镇)主管领导、各类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至2次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八)应急避难场所

根据当地居民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应满足《应急期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基本要求》MZ/T040-2013中响应规定。

四、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住建局的城市灾害预警信息、县防震减灾中心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作出灾情预警,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灾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情况,相关乡(镇)、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灾情紧急时可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4.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县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二)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种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存在的困难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需救助人口、需过渡性救助人口和受淹村庄(居)、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因灾死亡大牲畜数量、因灾死亡家禽数量、倒塌房屋间数、严重损坏房屋间数、基础设施毁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等。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需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救助饮水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重建住房间数、需重建住房户数等。

(3)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支出口粮救济款、已支出饮水救助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支出治病救济款、已支出重建、维修住房款、已重建住房间数、已重建住房户数、已维修住房间数、已维修住房户数等。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初报,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一次性灾害造成5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其他重大损失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必须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乡(镇)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县政府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可直接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2)灾情续报。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未完全稳定之前,县、乡(镇)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每日9时前将截至到前一天的灾情上报到县指挥部办公室,重、特大灾害根据灾情发展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镇)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

(4)旱灾灾情报告。按照灾害过程的不同阶段,分为初报、续报、核报。初报是指在灾情初期,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对灾情进行调查、汇总,首次对灾情进行填报;续报是指在初报后,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核报是指在灾情解除后,县应急、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以及各乡(镇)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和上报工作。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专家评估核定。县应急、水利、农业农村、气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应急部门在灾情核实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五、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救灾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自然灾害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中等灾害和一般灾害,本预案设定三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特大灾害、重大灾害和中等灾害;一般灾害以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抓好救灾工作,必要时县应急部门给予支持帮助。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损失之一的,视为特大灾害,县启动Ⅰ级响应。

局部地区:

(1)在一乡(镇),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在一乡(镇),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3)在一乡(镇),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

全县范围内: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以上,绝收面积占受灾面积的80%以上;

(2)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3)因灾受伤200人以上,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因灾死亡大牲畜1000头以上;

(5)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0人以上;

(6)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7)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8)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50000人以上。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县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1)县政府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情况。

(2)县领导迅速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

(3)县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及时落实省、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4)县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各工作组迅速组成,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综合协调组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省、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综合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申请省、市支持。

(6)转移搜救组迅速组织人员赴灾区转移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贵重物资和财产,搜救失踪、被困人员。

(7)灾民生活安置组迅速组织人员紧急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安置灾民,确保灾民穿有衣、住有所、吃有粮、伤(病)有医。

(8)工程抢险组迅速组织人员对灾区的水、电、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恢复。

(9)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10)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11)生产自救组在灾情稳定后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种养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12)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时组织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尽快实施。

(13)督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检查、指导,发现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县救灾指挥部报告重大问题。

(14)宣传报道组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同时,综合协调组应做好省、市以上领导来我县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县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并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县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措施。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损失之一的,视为重大灾害,县启动Ⅱ级响应。

局部地区:

(1)在一乡(镇),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在一乡(镇),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3)在一乡(镇),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00人以上。

全县范围内: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达到40%,绝收面积占受灾面积的60%以上;

(2)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3)因灾受伤100人以上,因灾死亡5人以上;

(4)因灾死亡大牲畜500头以上;

(5)因灾紧急转移和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

(6)发生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7)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8)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20000人以上。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分管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县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

(1)县政府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情况。

(2)县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根据灾情决定若干个专项工作小组的启用。

(3)迅速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情况,县领导迅速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

(5)根据县领导的要求和灾区需求,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6)县指挥部办公室将掌握的灾情发展变化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省、市应急部门报送信息。

(7)督促相关乡(镇)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伤(病)能医;卫生防疫机构及时指导灾区开展消毒防疫工作,防止疫病流行;公安部门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稳定;各相关部门都要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8)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抢险救灾方面的支持。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分管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损失之一的,视为中等灾害,县启动Ⅲ级响应。

局部地区:

(1)在一乡(镇),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在一乡(镇),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3)在一乡(镇),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

全县范围内:

(1)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绝收面积占受灾面积的40%以上;

(2)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

(3)因灾受伤50人以上,因灾死亡3人以上;

(4)因灾死亡大牲畜200头以上;

(5)因灾紧急转移和安置灾民2000人以上;

(6)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7)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5000人以上。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分管县长请示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

(1)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县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相关乡(镇)妥善安置转移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及时向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视情争取上级支持。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分管县长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乡(镇)每年9月和次年1月上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以乡政府名义向县应急局报送请求调拨冬令(春荒)救济款的报告。县应急局组成工作小组深入到灾区对灾民的生活困难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乡(镇)的请求拨款报告,结合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到各乡(镇),专项用于解决灾民冬春的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2.各乡(镇)通过调查摸底并张榜公示后,对确认需要政府救济的灾民,报县应急部门审批备案,灾民凭身份证到乡(镇)或指定的地点领取救济物资,其救济金一律实行“一折通”社会化发放。对因灾造成伤病的灾民由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医务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3.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以受灾户自筹为主,通过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政府救济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因素。

1.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和应急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2.根据实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上级争取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全县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县指挥部办公室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各项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平抑物价。

6.县卫健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等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县应急、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卫健、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七、新闻报道

(一)新闻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二)内容审核

县救灾指挥部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县应急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审核;涉及旱情的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涉及土地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涉及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数据的,由县气象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县卫健局负责审核;涉及地震灾害的,由县应急局负责审核;涉及其他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县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新闻媒体报送灾情和救灾信息,按新闻宣传管理渠道归口管理。

八、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和隐报、瞒报、漏报灾情,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