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应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山西省林草局《关于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盘活林业资源,释放林业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放在首位,尊重农民意愿,把握正确改革方向,稳步推进符合我县实际的改革举措,系统提升林地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生态美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促进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1.落实所有权,全面规范林权不动产登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4号)等文件规定,以“三调”数据为底图,补充完善地籍调查,做好数据整合、上图入库,建立起林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加强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对地籍调查为林地,已发过林权证的,维持原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确保一地一证,产权明晰。加强与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沟通,将农经权数据、河道数据、道路数据有机整合,数据共享。做好与我县境内省直金沙滩林场、雁门关林场、大同市恒山林场和县国有林场边界数据比对,实现国有、集体、个人林权权属明晰、边界精准。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历史遗留问题。对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及时变更地类,调整承包经营合同,依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县林业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地籍调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林权登记发证,各乡镇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各国有林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24年底完成)

2.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承包期内,除法定理由,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依法做好延包管理工作,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坚持直接延包原则,承包剩余期限十年以内且符合延包条件的,可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延包期限不超过70年,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林地长期稳定。(县林业局牵头指导,各乡镇具体落实,不动产登记中心参与,2025年年底前完成)

3.放活经营权,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林地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在农民自主自愿、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林业经营者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经营者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同时,健全集体林权管理制度,规范林权流转合同,引导经营者按照国家林草局统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县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持续推进)

(二)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4.完善林业经营联农带农机制。在完成地籍调查、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各乡镇、各村要全面盘点各自林权类资源家底,做到底数清、数据明。采取林地经营权流转奖补等措施鼓励村民或村集体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等来盘活林地资源。农民通过收取流转林地租金、林业主体雇佣薪金、集体收益分红股金等形式稳定增加收入。鼓励村集体领办村集体林场,探索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建立股份合作林场,吸引市场主体承包林地林木入股经营,对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具体分配比例由乡镇提出指导意见,各村集体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自行确定。(各乡镇具体负责,2025年上半年将集体林地收益权证发放到户,各乡镇依托各自资源优势招引一批林业经营市场主体。县林业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有林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探索建立县级林权收储和流转平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利用现有的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县级林权收储和流转平台,具体负责林权收储、林权流转、资产运营、金融服务等工作,由县级财政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林权收储担保金,采取公司化运作,立足林农自愿,采取流转、租赁、合作等方式,对低产低效林、碎片化、偏远、经营不善及到期无力还贷的林权进行收储,对收储的林权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经营、集中流转,推进林业资产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运营,实现林业生态价值增长。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把林票作为一种资产凭证,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流转,可向银行质押贷款,增强森林资源资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实现金融资产投资与森林资源融资有效衔接。(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县监管支局、县人民法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制定社会资本投资林业若干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林业创业相关服务体系,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经营活动,采取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大力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重点扶持有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参与林业规模经营活动。(县林业局指导,各乡镇具体落实。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县监管支局、县农机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百场带千村”行动。依托县国有林场和我县境内金沙滩、雁门关、恒山三大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通过股份、合作、托管等模式,开展合作造林、合作经营、资源托管等联合经营。(县林业局指导,县林业种苗培育中心和属地乡镇具体落实。2025年年底前完成)

(三)科学开展森林经营

8.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作为管理、检查和监督森林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在给予经营者更多自主权的同时,提高森林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通过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提高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县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各乡镇具体落实)

9.推广高效经营模式。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大规模实施森林抚育工程,通过林分改造、优化林种树种结构等措施,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鼓励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10.推进林木采伐“减证便民”。充分保障林业经营者对依法承包或流转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取消采伐调查设计、精简伐前查验等程序,全部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对短轮伐期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皆伐作业试行按面积审批。有计划地组织对低产低效公益林开展林分改造、森林抚育,在不影响整体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等相关技术规程对二级国家公益林及地方公益林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11.用好用足森林采伐限额。应县“十四五”期间每年采伐限额为2504m³(抚育采伐879m³、更新采伐1469m³、低效林改造139m³、其他采伐17m³)。具体操作中,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公益林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林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区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管理),从而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要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同时,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和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和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持续推进)

(五)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发展

12.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充分挖掘林地资源,全面利用森林空间维度,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休闲旅游、林产品加工等多种经营活动,培育林下支柱产品,实施兴林富民行动,把发展林下经济纳入林地保护利用发展规划之中,在依法依规保障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科学评估论证,因地制宜,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在经济林集中区域大力发展林药、林菌等林下种植,在生态林集中区域,根据林地草地生态承载力,适度发展林下养殖,在森林景观资源丰富的区域,引资发展生态旅游,深入挖掘林下经济在文化、旅游、教育和健康等领域的多栖功能。同时,制定出台林下经济优势产业奖补政策,积极申请上级各类资金,加大市场主体招引力度,争创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林业市场主体招引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县监管支局等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13.发挥部门政策优势,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用好用活林业、发展、科技、工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市场、财政等部门政策,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申报一批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立起支持林业产业的政策库和项目库。同时,大力引进和扶持林产品深加工企业,实现林间车间互补、龙头基地互动,构建完整的产业链条。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体系,创建区域林业特色品牌。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将林道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将集体林地中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将防火道路与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统筹推进,打造“四道合一”的林区道路。将一批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县林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农机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六)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4.推进林草碳汇能力建设。对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全县可开发林业碳汇的林草湿地进行科学评估,盘点2012年11月8日以来实施的人工造林、退耕还林、森林抚育等项目,大力开发符合条件的能参与市场交易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组织银行开展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推进全县林草湿资源碳汇能力建设。(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县监管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5.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机制,全县公益林面积30.84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21.64万亩,其他地方公益林9.2万亩,要突出重点补偿,按照林木养护好、固碳量大的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偿。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明确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措施,保障权利人利益,促进林权价值增值。(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各乡镇具体落实)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6.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同时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强化激励约束。引导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提高林权抵押,发挥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由林权收储机构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县监管支局牵头,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17.推动创新林业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林业贷款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或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林下特色种养殖产品纳入自然灾害保险承保范围,县政府研究将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质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围,引导金融资本进山入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县监管支局牵头,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负责落实,持续推进)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夯实责任。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定改革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职责,细化责任,职责到位,责任到人。县领导分片包点,乡镇组织实施,各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改革进程。

(二)鼓励试点先行,注重整体推进。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选择2-3个村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以点带村,以村促乡,探索总结一批有效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引领作用。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乡镇林业站和林业员队伍建设,要有专门的林业站工作机构,林业员要有专门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林业员在乡镇林业工作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加强乡镇生态护林能力提升,增强生态护林员辅助服务的能力。强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执法职权,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考核评价,注重跟踪问效。要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级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加强跟踪指导,对出现偏差和以各种名义进行不当开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偏;对工作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图文解读:应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