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程序,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本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并建立健全各乡(镇)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机制,特制定《应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文件精神,制定《应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过程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本局规划、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股室人员,立足应县农村自建房实际,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乡(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经局党组(扩大)会议议定,对《应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核,一致同意本办法发文。

  二、主要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切实提高审批质量与服务效率。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划要求。明确了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及禁止、限制建房的区域规定,对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利规划。

  第三章 安全监管。明确了农村自建房应避让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抗震、消防等安全规定。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审查验收。主要对乡镇办理的具体办法、自建房规划审批的要求、办理流程、审查及验收的要点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主要提出职责分工,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了乡(镇)、村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应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释部门和有效期限。

 

 

 

原文链接: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