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主导产业品牌与乡村e镇建设,规范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与管理,进一步强化品牌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产业快速发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公共品牌专指我县拟注册公共品牌。公共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第三条  申报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特产品及主要原料产地均在本县境内;

(2)农特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违禁化学品、添加剂,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农特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

(3)农特产品必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4)农特产品近1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5)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使用主体在农特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按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的要求,统一进入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原则上采取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规格、统一价格进行销售,避免同质化倾轧竞争;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陶瓷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  需要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授权使用,颁发授权书。 

第六条  县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品牌和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授权,使用公共品牌的使用主体,实行对应的乡村e镇奖补政策,具体标准以县政府确定的为准。

第八条  对符合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对符合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的授权实行1年审核制度,审核日期为授权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被审核主体应积极配合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主体方可继续使用公共品牌,未通过审核的主体将被撤销品牌使用权,并由县商务部门收回其品牌授权书。

第十条 被撤销该公共品牌使用权的主体可根据本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在15日内进行合规整改,并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的主体方可继续使用该公共品牌。原则上复审机会不超过2次/主体。

第二章 品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成立公共品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区域公共品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组长职责体

(1)决定各企业关于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

(2)审批公共品牌发展规划;

(3)审批公共品牌年度建设计划;

(4)决定相关公共品牌的各项重大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和修订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制订品牌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母子标”建设年度规划;

(3)组织制订品牌宣传推广规范,并对各授权使用单位进行审核;

(4)组织对品牌建设等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

(5)管理品牌名称,商标的注册、变更、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

(6)组织对涉及品牌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

第十四条 品牌战略规划

品牌战略规划应结合发展战略规划每2年制定一次,品牌规划可以由领导小组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乡村e镇项目运营公司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订专项的品牌战略规划。对于既定的品牌战略规划,应根据政策、市场和授权单位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制订。

(7)品牌管理领导小组应根据公共品牌战略规划,编制宣传营销设计系列指导意见,以及设计标准及制订。

品牌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①确定公共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建设目标定位,理念和品牌组合管理架构。

②对品牌建设情况的优劣势进行评价。

③为实现公共品牌建设目标提出实施方案,并使其符合发展战略和县域文化。

④对不同的品牌实施方案进行比较、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品牌年度计划

品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年初制订品牌建设年度计划,年底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总结和评估。

品牌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①确定品牌年度建设应实现的目标和定位。

②确定为实现本年度品牌建设目标计划的实施策略。

③确定本年度推广方式:计划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上发文及短视频(包括接受媒体专访)或投放广告的数量、频率。

④确定本年度品牌建设预算。

⑤确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调整与修订。

⑥落实以上各项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六条 品牌保护和维护工作

(1)公共品牌领导小组对品牌实施监测,由专人负责品牌危机预警、监测工作及舆情处理工作,制订危机预警,品牌危机管理制度规定。

(2)设专人负责商标权注册、保护及维护工作。产品和服务品牌出现的品牌危机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进行及时上报。

第三章 品牌使用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品牌申报主体为县电子商务协会,由应县农产品生产、销售主体向县电子商务协会申请使用,报县商务局批准授权。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主体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公共品牌的能力,有为区域品牌内使用进行服务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监管公共品牌相关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 申请授权的应县农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食品业、农特产品加工业等,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化学添加剂的各种初级农特产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2)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并拥有企业注册商标。

(3)1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4)产品应取得权威认证相关证书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四章 品牌评价指标

第二十条 建立知名评价,质量评价以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知名评价主要考核被评分区域品牌的产品实物质量和持续保持这种质量水平管理的能力。实物质量水平主要通过质量标准,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得以体现,质量管理能力主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员工培训体现。

第二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稳定性和市场领先度。市场稳定性主要反映消费者对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认可和忠诚程度,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生产品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与结构以及进入行业的时间;市场领先度主要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体现为品牌溢价能力、市场覆盖面(销售范围)、市场化程度、产值、网络销售额、产业化水平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经营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状况与经营手段,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秩序、产品包装、产品防伪和产品满意度,经营手段主要体现为产品宣传,渠道开发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发展潜力,主要通过被评价区域品牌的技术研发、规模水平、品牌支持和技术装备水平等指标进行衡量。

第二十五条 效益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销售利润和资产利润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效益以年利税、富民效应、地方形象和区域发展四个指标来衡量。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评价指标权数等,由应县农特产品区域公共品牌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品牌领导小组每年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共品牌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相关规定申报省级、国家级驰名商标。

第五章 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公共品牌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品牌管理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声誉、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使用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签订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授权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义务。

本办法由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应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