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鑫达肉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6220607036211  

地址:      朔州市应县镇子梁乡郭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郭治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1  611,应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应县鑫达肉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建成并投入运行,但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项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J-1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我局于 20226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朔环应罚告字【2022】09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应县支行         户名:应县财政局      

帐号:1400166460805888888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