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足升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600330543243C
地址: 朔州市应县应怀路南、西朱庄至寇寨村路东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张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9日,应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山西足升天然气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
该项目建设在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域内,占地面积29.3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我局于 2022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朔环应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应县支行 户名:应县财政局
帐号:1400166460805888888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