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纬通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60059533245X7
地址: 朔州市应县臧寨乡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冉金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 年7月28日,应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山西经纬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5场露天晾晒煤泥约190吨,未采取苫盖措施,周围有8米高的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23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
我局于 2022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朔环应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应县支行 户名:应县财政局
帐号:1400166460805888888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