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
2023年3月3日
应县生态环境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 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 |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
抽查起止时间 |
抽查检查主体 /指导单位
|
检查方式 |
1 |
一般监管对象双随机检查 |
定向 |
排污许可监督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全县一般排污企业 |
每季度按5%比例抽取 |
一般风险 |
2023.03.01-2023.12.31 |
执法队 |
现场检查 |
2 |
一般监管对象双随机检查 |
定向 |
排污许可监督检查 |
高岭土、耐火材料 |
每季度按5%比例抽取 |
一般风险 |
2023.05.01-2023.12.31 |
执法队 |
现场检查 |
2 |
重点监管对象双随机检查 |
定向 |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
重点监管对象 |
每季度按10%比例抽取 |
一般风险 |
2023.04.01-2023.12.31 |
执法队
应急中心 |
每季度按5%比例抽取开展现场检查
|
注:此表为县局发起的双随机抽查内容,不包括配合其他部门发起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内容。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项目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 |
细类 |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或落实到位。 |
2 |
污染物排放情况 |
细类 |
排放物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在线监测等方式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
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3 |
“三同时“执行情况 |
细类 |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
现场检查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4 |
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细类 |
排放物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在线监测等方式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
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
5 |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
细类 |
排放物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在线监测等方式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检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
6 |
限期整改进展情况 |
细类 |
排放物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在线监测等方式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限期整改进展情况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项目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7 |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
细类 |
排放物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运营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在线监测等方式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保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
8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未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细类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未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682号)第21、22、23、24条 |
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9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细类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L.《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23条 |
核实建设单位是否通过了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10 |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
细类 |
具有放射性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
l、核实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是否按规定申领、变更、延续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2、核实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 动;
3、核实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项目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1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细类 |
具有放射性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 |
核实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
12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统一编码、未报备案的处罚 |
细类 |
具有放射性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八条 |
核实放射性同位素台帐建立情况,是否有示编码的放射源。 |
13 |
对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细类 |
具有放射性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条 |
l、核实现场放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实体防护要求;
2、核实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 |
14 |
对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细类 |
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二条 |
l、核实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是否组织了入员技术培训;
2、核实培训记录和考核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