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力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622MAOH74AL7T                      

  地址:      朔州市应县大石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龚志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811,应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应县力源加油站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1号加油机的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 20238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朔环应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听证申请。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七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6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应县支行         户名:应县财政局      

  帐号:1400166460805888888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9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