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金鼎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居民身份证 142126********29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836G          

地址:      应县南河种镇接马峪村西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杨喜荣        

我局于2023 82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格栅工序产生臭味,且未对臭味采取任何收集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我局于 20238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应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30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柒仟元整¥27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应县支行         户名:应县财政局      

帐号:14001664608058888888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