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光储煤有限公司:
居民身份证: 140622********12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810P
地址: 应县臧寨乡曹娘村北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韩富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800吨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 2023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应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听证申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应县支行 户名:应县财政局
帐号:1400166460805888888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