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欣宇陶瓷有限公司:

居民身份证: 14020219*******3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762468574G    

地址:      应县南河种镇北曹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孟卫平      

我局于2023年 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度数据可知。截至8月3日,该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未按时提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我局于 2023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应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仟元整(¥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应县支行         户名:应县财政局      

账号:1400166460805888888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