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通化工有限公司

居民身份证14010419******14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68020305N    

地址:     应县金城镇城西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张振荣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 128,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㈠该公司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锅炉排气筒对CO每月进行一次手工监测,监测方案中也对该项规定了开展手段及检测方式,查阅公司1-10月份自行监测报告显示,报告中未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对CO开展每月一次手工监测。㈡登录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发现该公司未在平台上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填写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小于5年”。

我局于 202312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应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肆万贰仟元整¥42000)

该公司上述二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的版》的通知(晋环【20222号)中首违不罚事项,经会议研究该项不予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应县支行         户名:应县财政局      

    账号:14001664608058888888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