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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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对象基本信息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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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环应罚 【2025】14号 |
单位名称:应县晋利达脱水蔬菜厂 |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应县晋利达脱水蔬菜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将生产废水排放到接马峪村北瓜地道路东侧3个水坑及西侧6个大棚内。2025年9月1日,我局委托朔州市华朔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厂外排至坑内及大棚内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COD浓度值为4.07×103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21)中COD浓度限值为200mg/L的规定,超标20.35倍。 |
该厂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标准给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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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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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MAOH1AXY3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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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琪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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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环应罚 【2025】15号 |
单位名称:应县金鼎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应县金鼎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厂区北墙外玉米地内。2025年9月1日,我局委托朔州市华朔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至玉米地内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COD浓度值 为8.88×103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COD浓度限值为200mg/L的规定,超标44.4倍。 |
该公司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系 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标准给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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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5/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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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660404836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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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喜荣 |


晋公网安备 1406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