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发〔2019〕2号
应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朔政发〔2018〕46号)部署,县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区域:
(一)县城禁止燃放区域:东至龙泉路,南至清宁街,西至长征路,北至左沙路(大石公路)所围区域。
(二)除县城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安监、环保、工商质监、交通、住建、民政、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煤制旺火管理工作;乡镇、社区、村委会和小区物业是本辖区内禁燃禁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管理、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方可实施。
五、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应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