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现就机构改革后调整的环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县环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丁  裕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副主任:乔瑞文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黄  军   县委常委、副县长

舒晓海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薛拉格   县政府副县长

王振兴   县政府副县长

翟云丰   县政府副县长

郝建忠   县政府副县长

丁烈征   县政府办主任

成  员:吴德远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康德忠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赵耀锋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局长

杨  祯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日成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段清章   县发改局局长

张  美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程利民   县教育局局长

段树瑞   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  禅   县民政局局长

冯玉宝   县司法局局长

郭胜利   县财政局局长

刘惠民   县人社局局长

李尚宝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戚耿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王浩宏   县能源局局长 

杨永忠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宝峰   县水利局局长

尹式平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兴明   县林业局局长

白  玉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利勋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周子贵   县商务局局长

窦海章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门学永   县审计局局长

王新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郭  彪   县统计局负责人

席  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徐  军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指导员

张  权   县税务局局长

王斌山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永力   县气象局局长

赵玉军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办公室主任

高存博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县供电公司经理

庞有贵   应县公路段段长

杨春艳   中国人民银行应县支行行长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赵耀锋(兼)任。

二、县环委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环委会工作职责

县环委会是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统筹、协调、推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审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以及完成其它需要县环委会研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县环委会办公室)

(1)负责县环委会日常工作。拟定县环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县环委会全体会议等各类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牵头研究、拟定生态环境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提交县环委会审议;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生态环境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履行生态环境职责情况,下达重大环境问题的整改督办通知;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重大事项,负责与县环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办理县环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2)编制水功能区划、履行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

(3)履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4)指导渔业水域以及水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管理。

(5)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减排职责。

(6)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

(7)做好水源地的保护监管工作。

3.县委组织部

(1)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组织、协调环保干部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4.县委宣传部

(1)大力宣传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等重点环保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营造浓厚氛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2)指导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5.县人民法院

(1)充分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2)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借助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专家库及证人参与制度推动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

(3)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理念、维护环境权益理念、坚守法律底线理念、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以及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理念。

(4)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司法协调机制,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5)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尽快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开展。

6.县人民检察院

(1)强化生态环境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2)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案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衔接机制,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7.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3)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4)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6)完成对有色熔炼加工、小铸造、小塑料、玻璃拉丝等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

(7)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严防露天焚烧秸秆。

(8)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加大乡镇、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9)组织对散养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县发改局

(1)负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清理整顿,确保对违规重复建设项目清理到位。

(2)负责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4)负责编制全县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5)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贯彻执行差别电价、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价格政策措施。

9.县能源局

(1)加快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村、公共机构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节能管理。

(2)制定出台具体的清洁能源政策,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生态环境项目资金。

(4)实施工业企业节能行动,逐年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5)加强对储煤场、洗选煤场监督管理,禁止随意倾倒煤矸石。

(6)加强源头管控,监督民用优质煤供应中心的运行,严查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向禁煤区销售煤炭及相关煤制品。

10.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促进清洁生产工作,推进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2)加快全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步伐,加大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产能和“关小上大”力度。

(3)加大有关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工作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类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4)负责有关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按要求完成落后产能工艺设备淘汰工作。

(5)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有关要求。

(6)负责督促全县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11.县商务局

(1)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生态环境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

(2)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加油站、油库的污染防治,按要求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12.县教育局

(1)实施绿色教育进课堂工程,将生态环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广大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将生态文明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培训体系,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3)支持、鼓励学校建设各类环境教育基地,积极组织学校开展浸入式、互动式的环境教育活动,激发青少年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热情。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大气、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5)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13.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审批服务。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拒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

14.县科学技术局

加强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15.县公安局、公安局交管大队

(1)依法办理涉及环境违法的行政拘留、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3)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4)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6)负责对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7)负责对机动车鸣笛产生的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其他偶发性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8)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

(9)杜绝黄标车进入建成区,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做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的信息发布和应急执法检查。

(10)加强运煤车辆管控,严禁拉运原煤车辆进入禁煤区。

(11)加大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存在随意抛洒以及冒黑烟尾气超标等行为车辆的处罚力度。

16.县民政局

(1)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17.县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设立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3)加大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经济困难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4)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5)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18.县财政局

(1)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将环境执法监测和宣教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3)加强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9.县人社局

(1)配合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管理权限内干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

(2)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20.县自然资源局

(1)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

(2)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与恢复治理工作,对采矿造成土地破坏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企业,监督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和地形地貌景观。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等行为,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表土剥离和植被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3)做好环境违法企业用地的清查管理工作,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依法负责查处工业固废违法倾倒占地行为。

(4)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加强水源涵养,合理配置水资源,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

(5)做好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21.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

(1)负责对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摊点燃煤污染监督管理。

(2)负责监督管理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烟尘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3)配合做好在禁煤区禁止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监管。

2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2)负责监督管理施工工地、城市空地的扬尘污染治理,包括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运输车辆采取密闭以及空地覆盖、绿化、铺装等措施,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

(3)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物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4)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节水工作,加强自来水厂的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5)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6)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7)负责城市街道绿化、园林绿化、景观绿化。监督管理在人口密集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

(8)负责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23.县交通局

(1)编制本行政区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以及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管理。

(3)协调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的污水垃圾治理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4)配合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5)组织实施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监督管理油品运输车辆油气回收工作。

(6)积极推广出租车及公共交通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减少出租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7)负责对汽修行业VOCS的治理工作,加强对废机油、柴油等危废的监督管理。

24.县水利局

(1)负责河道污染防治工作,清理河道及沿岸垃圾、杂物,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2)负责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厂建设及水源日常管理,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25.县农业农村局

(1)加强对脱水蔬菜合作社监督管理。

(2)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完善畜禽粪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监管,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不予财政资金支持。

(3)合理规划生猪和其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加强对屠宰企业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4)加强实施秸秆综合化利用。

26.县林业局

(1)组织编制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林业生态建设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2)组织和落实造林绿化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

(3)履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27.县文化和旅游局

(1)宣传生态环境文化,丰富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文化作品。

(2)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水、噪音及固体废物的污染。

(3)负责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旅游景区燃煤设施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28.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城镇集中式供水水厂出厂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与餐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2)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以及与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3)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受伤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29.县审计局

开展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3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市场管控,加大民用煤煤质抽检力度,严查县城内销售劣质煤和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2)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对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并移送的无照经营活动予以查处。

(3)负责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

(5)依法对生产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标准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过期、失效药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7)严格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对餐饮业油烟治理和原煤禁烧工作。

(8)负责机动车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机动车油品企业。

(9)负责注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工作。

31.县统计局

(1)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2)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32.县应急管理局

(1)督促企业排查和消除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完善环境安全防控设施,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防控制度,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3.县税务局

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大力扶持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企业及产品的研发、生产,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等税收优惠政策。

34.县人行

(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生态环境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35.县气象局

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36.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县供电公司

(1)负责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做好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用电的检查工作。

(2)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3)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中村清洁取暖“煤改电”工作。

37.应县公路段

负责管理公路占地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工作,杜绝焚烧落叶和荒草,做好道路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县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和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县环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研究和审议重大问题,由办公室主任向县环委会主任报告,经主任同意后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二)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或主管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县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并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和建议。县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6月13日前报县环委会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制度

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县环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县环委会办公室汇总提交县环委会审议。

(四)工作经费制度

县环委会工作经费由县政府核拨,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咨询、调研、召开会议和其他必要的开支等。

(五)部门联动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县环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难点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强化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六)考核制度

县环委会根据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县环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应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