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朔政发〔2017〕45号)要求,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激发市场活力,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县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职责。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联合发文部门会签。以部门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自我审查。

(四)审查标准。各乡(镇)、各单位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捆绑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商品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各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负责与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的联络、沟通。

(二)加强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政策起草(制定)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并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部门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部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失责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应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