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发〔2023〕25号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国道336应县段改扩建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道336应县段改扩建项目土地及

  地上附着物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确保国道336应县段改扩建项目征拆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山西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336朔州境内应县罗庄至朔城区东榆林改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朔州市G336朔州市境内应县罗庄至朔城区东榆林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以及山西路桥集团朔州国道应朔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朔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范围

  依据山西路桥朔州国道应朔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确定的征拆红线,G336应县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征收范围共涉及应县境内五个乡镇,自东向西经大临河乡罗庄、大临河、圣水塘、北丰疃4个村;下社镇保安庄、辛圐圙、石庄3个村;镇子梁乡东张寨1个村;金城镇龙泉村、席家堡、三里寨、李庄村、南杨庄、蒯庄、王庄村、寇寨8个村;大黄巍乡师家坊、西辛村、大黄巍、丰黄巍、康辛庄、北湛、东辛寨7个村。

  征拆公路沿线用地范围内土地(包括红线用地及临时用地)及其地上所有建(构)筑物、附着物。

  二、被征收土地现状

  以权属红线图现状调查为准。

  三、征收期限

  自2022年5月26日《应县人民政府关于G336朔州市境内应县罗庄至朔城区东榆林段改扩建工程(应县段)征收土地预公告》(〔2022〕2号)发布之日起。

  四、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五、征收补偿

  )房屋、附着物的认定

  房屋是指四壁完整、屋顶严实、门窗齐全,檐高在2.2米以上的建筑物,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附着物。

  附着物指杂物房、大棚、地窖、畜圈、厕所、大门、硬化、院墙、网线、水井、树木等。

  房屋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我县历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在征占线内的按整处院落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距征占线距离较近,经实施主体认定,据实际情况实施征收补偿。

  3.沿线所涉企业视相关手续是否合法,经评估后进行补偿。

  4.符合经营条件的临街合法商铺,且在应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营业的,按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补偿。

  5.临街住宅改作商用的房屋,在应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且缴纳商业用地出让金的,按征收经营性房屋补偿。

  6.宅基地补偿200元/平米。

  )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对不在应征范围但因征地切割形成不足0.5亩的边角地,只补不征,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沿路涉国有出让用地的按同级别同用途基准地价补偿,不在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参照同级别同用途末级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如低于当时一级市场交易合同单价,则按当时合同单价补偿。

  )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

  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由评估机构估值给予补偿。

  )搬迁费

  征收居民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费420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住宅搬迁费14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相关手续齐备的合法经营性、生产性用房,应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标准为:办公性用房40元/m2,仓储性用房50元/m2,养殖业用房50元/m2,医疗文化教育用房40/m2

  (六)过渡费

  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年的搬迁过渡费,标准为84元/㎡。

  (七)经营损失费

  1.征收相关手续齐备的合法经营性、生产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依照第三方评估机构估值,给予一次性补偿。

  2.在应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八)奖励

  征收公告发布后,凡积极配合拆迁的,在征收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如期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建筑物及附着物评估总价10%的奖励。

  六、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