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发〔2024〕6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应县城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应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应县城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城市附属绿地包括本县居住区(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附属绿地建设的绿化审批、行业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对建成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
第七条 县园林绿化部门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绿地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九条 附属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
第十条 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例:1.交通枢纽、仓库、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2.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
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面积和城市内河湖、湿地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合理安排绿地面积,改造后绿地面积少于原有面积的应当征求本小区居民意见。
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管理的运行程序规定。
(一)方案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前,须经园林绿化部门审查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后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在绿化设计图纸上加盖“绿化方案审验专用章”,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立项批文;
3.规划红线图(改建项目为改建范围图);
4.规划总平面图;
5.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格式、光盘)一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设计总说明(含绿地率等绿化指标);
(2)现状用地平面图;
(3)现状植物调查图;
(4)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
(5)绿化效果图;
(6)竖向设计图;
(7)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8)植物配置平面图;
(9)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
(10)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
(11)有园林设施的需提供剖面图。
6.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二)批后监管。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
1.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性质的施工行为。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如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须向园林绿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园林绿化部门审批;
4.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5.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园林绿化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园林绿化部门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能否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园林绿化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2.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3.配套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
4.配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配套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
6.配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四)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社区、小区物业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大对附属绿地绿化的巡查力度,定期对附属绿地绿化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养护管理好、在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达到标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对养护管理差、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绿化建设标准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凡未按制度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草坪、花坛、绿篱,攀折树枝,采摘花果;
(二)在树木上拴绑铁丝绳索、刻画钉钉、扯挂标语,包裹树木;
(三)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燃烧废弃物;
(四)在景观水体内擅自放生鱼类等活体动物;
(五)攀登建筑和雕塑、攀爬树木;
(六)在河湖等景观水面钓鱼、网鱼、电鱼、游泳、滑冰等;
(七)在绿地内倾倒含有融雪剂的积雪等有害物质;
(八)在绿地、水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九)在绿地内擅自设立广告牌和标语牌;
(十)损坏绿化设施和水面救援设施;
(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损毁附属绿地的,由园林绿化部门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附属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的,由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对个人或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