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应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应县人民政府        

2025224日       



应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确保全县重点公路项目征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以及《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集各县(市、区)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朔政办函〔2024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说明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现状

以权属红线图现状调查为准。

(三)征收期限

自应县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

(四)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二、土地征收补偿

(一)永久占地补偿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边角地用地补偿:对本是一块承包地,因征地切割形成不能耕种的不足0.8亩的边角地(红线外),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沿路涉及划拨土地的按应县同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60%补偿,不在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参照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60%进行补偿。

3.沿路涉国有出让用地的按同级别同用途基准地价补偿,不在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参照同级别同用途末级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如低于当时一级市场交易合同单价,则按当时合同单价补偿。

(二)临时占地补偿

1.工程建改中施工单位生活基地、便道、停车场、料场、弃土场等临时用地,按产值补偿,占一补二,占二补三规定执行。

2.临时占用土地到自然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根据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缴纳足额的复垦保证金。

)征用林地补偿

1.永久占用林地补偿

使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四项费用按项目《林调报告》统一补偿。

2.临时占用林地补偿

使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项费用按项目《林调报告》统一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文件规定执行。

(五)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照产值进行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与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六)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执行。

(七)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水土保持费按0.4/米缴纳。

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补偿

1.房屋、附着物的认定:房屋是指四壁完整、屋顶严实、门窗齐全,檐高在2.2米以上的建筑物,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附着物。

附着物指杂物房、大棚、地窖、畜圈、厕所、大门、硬化、院墙、网线、水井、树木等。

 2.房屋补偿标准

所在区域

房屋结构

层高(米)

补偿金额
(元/平方米)

城市规划

区外

砖混

(现浇顶)

3.0-3.6

1450---1600

3.6-3.9

1600---1720

砖混

(预制顶)

2.2-2.5

1080---1230

2.5-3.0

1230---1300

3.0-3.6

1300---1450

城市规划

区外

3.6-3.9

1450---1680

砖木

2.2-2.5

1230---1350

2.5-3.1

1350---1470

3.1-3.6

1470---1670

3.6-4.2

1670---1810

砖墙复合

彩钢顶

2.2-2.5

820---870

2.5-3.1

870---970

3.1-3.6

970---1100

窑洞

一般窑洞

350---400

废弃窑洞

1500-2000/


注:1.未加装修、未打成新率

2.牛棚等牲畜棚圈和房屋结构一样的,估价执行标准一致。

3.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我县历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在征占线内的按整处院落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距征占线距离较近,经实施主体认定,据实际情况实施征收补偿。

3)沿线所涉企业视相关手续是否合法,经评估后进行补偿。

4)临街住宅改作商用的房屋,在应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且缴纳商业用地出让金的,按征收经营性房屋补偿。

5)临街住宅改作商用的房屋,在应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实施主体和建设项目部认定后,按住宅房补偿价格的1.2倍进行补偿。

6宅基地补偿200/平方米,无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手续的,须乡、村两级出具相关证明后予以补偿。

4.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

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由评估机构估值给予补偿。

5.搬迁费

征收居民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420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住宅搬迁费14/

征收非住宅房屋:相关手续齐备的合法经营性、生产性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标准为:办公性用房40/㎡,生产、仓储性用房50/㎡,养殖业用房50/㎡,医疗文化教育用房40/㎡

6.过渡费

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0.5年的搬迁过渡费,标准为84/㎡

7.经营损失费

1)征收相关手续齐备的合法经营性、生产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依照第三方评估机构估值,给予一次性补偿。

2)在应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1. 坟墓类补偿标准

序号

类型

补偿标准(元/座、个)

备注

1

砌葬(含墓室)

6000

按时按要求完成搬迁的,每座奖励2000元。

2

土葬(含墓室)

3000

3

明堂或石碑

1000

4

石柱

300

5

坟盘占地补偿

所在片区地价

(三)温室蔬菜、果树、四旁零星树木、苗地苗木等补偿标准

1.温室蔬菜种植补偿:

按实际种植面积、种植种类及市场价评估后进行补偿。

2.果树及葡萄补偿

树种

规格

金额(元/株)

苹果、梨、

杏、桃、李子

(露地)

一年栽植

10-30

幼树

60-90

初果

200-400

中果

400-600

盛果

600-830

棚栽葡萄

一年栽植

16

幼树

30

初果

150

盛果

300

苹果、梨、杏、桃、李子树每亩补偿不超过50株;葡萄树按照棚栽标准补偿。

3.四旁零星树木和苗地苗木补偿

1)四旁零星树木

树种

规格

金额(元/株)

杨、柳、榆、槐

胸径

5㎝以下

30

6-10

80

11-20

105

21-30

200

31-50

400

51㎝以上

500

针叶树

树高

1m以下

10

1-1.5m

20

1.6-2m

30

2.1-2.5m

50

2.6-3m

100

3.1-3.5m

150

3.6-4m

200

4.1-4.5m

300

2)苗地苗木

树种

规格

金额(元/株)

备注

油松、桧柏

容器育苗(以苗高测算)

20㎝以下

1.5


21-30

2

31-50

4

定植苗(以苗高测算)

20㎝以下

5

21-50

8

51-1m

10

1.1-1.5m

15

1.6-2m

20

2.1-2.5m

30

2.6-3m

50

3.1-3.5m

100

3.6-4m

150

4.1-4.5m

200

侧柏

定植苗(以苗高测算)

50㎝以下

3


51-1m

10

1.1-1.5m

20

1.6-2m

40

2.1-2.5m

90

2.6-3m

150

山桃、山杏

地径

1㎝以下

1


1-1.5cm

2

1.6-2cm

4

2.1-2.5cm

8

2.5cm以上

15

新疆杨、柳树

胸径

(地径)

2㎝以下

4


2.1-3

6

3.1-5

15

5.1-8

40

8.1-12

80

注:1.苗地苗木补偿标准为参考价格,具体实施时根据市场价适时调整。

2.樟子松、云杉比照同规格的油松、松柏标准上浮30%的金额。

(四)农业设施补偿标准

1.温室与大棚补偿

墙体

骨架类型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土墙

钢架结构、膜

120

竹木结构、膜

90

砖墙

钢架结构、膜

160

钢架结构

140

竹木结构、膜

120

竹木结构

110

砖、土墙

钢架结构、膜

150

钢架结构

135

竹木结构、膜

100

弓棚

6分钢管、膜

50

12-14螺纹钢(圆钢)、膜

40

阳光棚

含膜

80—200

2.水利设施补偿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1

灌溉水井

小型灌溉井

40000/

含配套设施

中型灌溉井

75000/

大型灌溉井

100000/

2

输水管道

钢管(100mm)

80/


PVC100

50/


PVC110

52/


PVC125

65/


PVC180

127/


PVC200

197/

3

混凝土U型渠道

40U

80/


50U

90/


60U

120/


80U

130/


90U

170/


4

出水桩

铸铁

260/


PVC

160/


(五)其他类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1

储青池

砖结构

100/m³

土结构

12/m³

标准储青窖

300/m³

2

化粪池(水池)

砖砌

300/m³

3

彩钢、石棉瓦、玻璃钢等棚

简易棚

50/


单彩棚

70/


复合彩钢棚

130/


4

三相电

三项电表、电杆、电线

4000/


地埋电缆VV3*16

90/


低压线BV3*4

20/


电线(JKLVJ70

15/


电线(JKLVJ95

18/


电线(JKLVJ120

25/


5

电线杆

木电线杆

500/


水泥电线杆

800-1500/


6

变压器


3000-10000

按类型、功率补偿安拆费

7

通讯、电力、天然气等设施


所有人提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迁改方案及投资估算,聘请第三方审核后确定补偿价值

8

普通炕

1200/


瓷砖炕

1500/


9

春灶

300/


单灶

400/


双联灶

800/


三联灶

1000/


10

沿台

混凝土

450/m³


11

散水(混凝土)


80/


12

大门

木大门

120/


铁大门

2000-3000/


铁栅栏门

200/


铁网大门

1000/


13

门墩


1100/m³


14

大门楼


1500/


15

木隔断


150/


16

鸡狗窝


100/


17

居民院落水井


8000/


18

井台


1000/


19

井房


450-750/


20

旱井、检查井、下水井、渗水井


1500/


21

菜窖

土菜窖

2000/


砖菜窖

4000/


22

围墙

铁皮围墙

50/


土围墙

40/


24砖围墙

160/


37砖围墙

210/


50砖围墙

330/


毛石围墙

170/


23

护栏网


18/


24

木栅栏


10/


25

卷闸窗


1500/


26

卷闸门


2300/


27

照壁


800/


28

监控系统

含主机

3600/


29

摄像头


300/


30

网线


300/


31

地面硬化

砖硬化

60/


砂石子硬化

50/


水泥硬化(10cm厚)

80/


32

路面硬化

沥青路面(5cm厚)

160/


混凝土路面(15cm厚)

120/


33

太阳能灯

含灯杆、蓄电池

1200/


34

光伏发电

提供《施工合同》、发票等依据计算,如入网补偿0.5年入网电费。



35

消防水鹤


16000/

含配套

36

鱼塘、鱼池


60/m³

含垫层

37

上下水


1500/


38

门厅


1200/


39

石头基础


260/m³


40

砖厕


2000/


41

村名牌

2000/


500/


300/


42

不锈钢宣传栏


1500/


43

广告箱

钢架

100/


44

花池、菜池

砖墙

180/


该标准未涵盖的,依据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计取费)、《朔州地区同期工程材差信息》由建设项目部和所涉乡镇及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