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各乡镇、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各部门、各乡镇均为工作组成员单位。各部门、各乡镇依据本制度规定指定工作组,负责做好本部门、本乡镇的信息报送和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在到政府网站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信息。

  (二)法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三)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信息、通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动态、应急管理等信息。

  (四)决策信息: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公开征集事项、重要督查报告等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政府公报。

  (二)县政府公众信息网。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各乡镇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日内,经过保密审查和相关领导审批后提供给本部门、本乡镇信息公开工作组;工作组按类别编码,报工作组组长签发后,10日内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 本县公共查阅室设在县政务大厅,由县政务大厅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部门、各乡镇工作组统一受理、答复,申请方式、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机关党委纪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发布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实行责任倒查,按《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赛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