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利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窗口设置,是指政务大厅、档案馆,以及主要街道、广场、银行、邮局、车站等公共场所,设定不同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阅读查看机构和设施。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务大厅、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县政府在政务大厅、档案馆设置专门的政府文件阅览场所和电子阅览室,为公众了解政策、方便办事提供咨询服务。

  (一)在政务大厅、档案馆设置文件阅览场所。配备查阅桌椅、资料架、文件柜及复印机等设施,并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供公众查询。

  (二)对群众需要复印、打印和下载的文件内容,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加盖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政务大厅、档案馆)的印章。

  (三)政务大厅、档案馆要制定简捷方便的政府信息查询程序与方法。要做好查阅申请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或建议,作为年度报告的第一手资料。

  (四)文件阅览场所及电子阅览室要实行首问责任制并配备专人负责,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

  第五条  政务大厅、档案馆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收集、查询、使用和反馈制度,确保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阅使用的有序、畅通。

  第六条  政务大厅、档案馆要多渠道广泛收集现行文件,不断充实现行文件库,及时更新现行文件触摸查询系统,保证文件的时效性。要不断转变服务方式,做到既是政府信息的提供者,又是政策的解释者;既是热情的接待员,又是矛盾的化解员,使广大人民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第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在其主要办公地点设立公众查阅室、办事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公开办事事项、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内容,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反馈意见簿。

  第八条  各银行、邮局、车站等公众服务单位,应在其服务大厅设置触摸屏、显示屏、宣传橱窗等设施,为群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窗口管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查阅的、对公开承诺事项没有兑现的、对不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的责任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行政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设置负有指导、管理和监督等权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