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将本级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3月31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五)咨询处理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情况);

  (六)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七)政府支出和收费情况;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九)其他工作情况;

  (十)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

  第四条  工作组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年度报告组织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