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林联发〔2025〕2号
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林业执法行为,营造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林业发展环境,结合我局实际,与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如下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逐步深入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 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创新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市场管理方式,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监 管行为,提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监管效能,强化林木种 子生产经营市场自我调节和社会监督力度,着力解决群 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2025年3月-10月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三、联合抽查事项监管计划
(一)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依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日常监管的需要,确 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如下:
1.检查事项: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抽查依据:
应县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等
应县市场监管局:《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
3.抽查主体: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4.抽查内容:
应县林业局:林木种子质量是否合格,出圃时是否有两证一签,是否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应县市场监管局: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5.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二)确定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1、市场主体名录库
根据行政许可公示的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布的办结 的行政许可名录公布的市场主体名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根据应县林业局及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持有省政 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三)监督检查信用分类风险划分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
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2、结合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参照市场监管局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 级企业按照30%的比例抽取。遇有国家或省政府特殊要求及工作特殊需要监督检查的,可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结果
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检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应县林业局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 查工作计划
应县林业局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2月28日
应县林业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地市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 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
抽查检查 起止时间 |
发 起 部 门 |
抽查依据 |
配合 部门 |
抽查依据 |
应县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情况的检查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 |
林木 种子 生产 经营 单位 |
抽查比例 30%;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级企业按照30%的比例抽取 |
2025年 3月-10月 |
应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等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 |
应县林业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业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 象 |
检查方式 |
事项类 别 |
发起部门(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配合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 层级 |
市级 抽 查 事 项 数 |
县区 级抽查事项数 |
1 |
林草种子 生产 经营 |
对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活 动的监督检 查 |
林木种 子生产 经营单 位 |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种子法》、 《山西省林木 种子条例》、 《林木种子检 验规程》、《草 种子检验规 程》 |
市场监 管部门 |
登记事项 检查、公示信息 检查 |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市县(区)级 |
1 |
1 |
2 |
对草种生产 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 |
草种生产 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县(区)级 |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