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根据《朔州市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朔双随机办【2024】3号)及应县双随机办[2024]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农业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 目标要求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意义重大。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优化监管服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
- 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
- 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取得执法资格人员要100%入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双随机”系统,采取随机摇号抽查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 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并妥善保管。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与公示。确保随机抽查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整改要求的落实。
三、强化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将“双随机、一公开”日常巡查、监测抽检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实行动态分类监管,着力增强监管的靶向性和科学性,提高监管效能。对A等级诚信企业:合理降低日常巡查和监测抽检频次;B级守信企业:实行常态监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对C、D等级的生产者加大抽查频次,将有限的监管力量集中到真正危害质量安全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环节上来,切实提高质量安全管控能力,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根据信用监管方案以及监管对象和市场监管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对于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3%,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对于失信企业,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工作要求
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开展“双随机”监管工作中,执法检查人员要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做到公开、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应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应县农业农村局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
抽查检查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检查依据 |
1 |
对全县农资市场进行双随机抽查 |
对全县农作物种子、农资的监督检查 |
全县农资门市 |
10%;1次/年 |
低风险 |
3月-11月 |
应县农业农村局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四十七条 |
2 |
对全县兽药门市进行双随机抽查 |
对全县兽药、饲料门市的监督检查 |
全县兽药经营门市 |
50%;1次/年 |
低风险 |
3月-11月 |
应县农业农村局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备注:“抽查事项”需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中有关事项内容填写;“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需根据各地各部门关于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填写,例如,省市场监管局此项表述为: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肥料监督检查 |
经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2 |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