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人社联发〔2025〕5号

局各股室、所、队:

为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规定的时间节点,做好“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努力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 。

一 、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放管 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有效解决随意执法、任性执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公开、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有效抓手,是执法部门减轻基层负担,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要充分认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二 、认真做好抽查检查和结果公示工作

为了更好的做到精准抽查检查,根据上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文件和计划要求,有关股室按照我局制定的《计划》 ,组织对辖区各类用人单位总数的3%(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不设上限)抽取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按照信用分级分类,参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并依据辖区监管实际,积极做好执法人员的随机匹配、检查以及结果公示工作。

三 、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要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业务素养和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监管的意义、作用和威慑,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四、落实责任,高标准完成抽查检查工作任务

有关股室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坚持依法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开透明,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 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管理创新,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附件: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联系人:丰树成        联系电话:13934986018

    联系人:唐           联系电话:15513323730

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任务

名称

行业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

事项类别

发起部门

检查依据

1

对一般监

管对象双

随机检查

劳务派遣

单位

劳务派遣

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

相关单位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3%;1次/

一般检查

事项

应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2

对一般监

管对象双

随机检查

劳务派遣

单位

登记事项

检查,公

示信息检

劳务派遣

相关单位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3%;1

次/

一般检查

事项

应县市场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行业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

事项类别

发起部门

检查依据

配合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一般监管对象双随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1次/年

一般检查事项

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