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市监信用〔2025〕8号
各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保持“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按照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我局制定了《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我局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和本辖区市场突出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统筹制定本级年度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要兼顾市级抽查计划,注重各业务条线的横向协同和纵向联动 ,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模式,保持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要依托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结合本地实际,在做好对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同时,组织开展好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统筹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工作
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象和频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抽取检查对象,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要根据执法资格证的取得、人员调动及退休等情况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要加强各业务股、室的统筹协调,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相近的抽查任务尽可能合并安排,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三、做好检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工作
我局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按计划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要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四、加强督促指导力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使用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充分考虑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的工作性质,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缓解基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为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有力保障。要保质保量完成抽查计划,纳入《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应当于11月20日前全部完成,确保年底前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企业覆盖率达3%以上,检查结果公示率达100%。
联系人:唐 杉
电话:5625056
附件: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 数量 |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
抽取日期 |
抽查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对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双随机检查 |
对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抽查比例10%; 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级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5年3-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九条、九十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
2 |
对全县食品生产监督的双随机检查 |
对全县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30%; 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级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5年3-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3 |
对全县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双随机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抽查比例30%; 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级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5年3-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4 |
对全县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的双随机检查 |
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的监督检查 |
流通环节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从事餐饮服务的小经营店、小摊点 |
抽查比例10%; 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级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5年3-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
5 |
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常规监督的双随机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 |
抽查比例100%; 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级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5年3-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 |
6 |
对全县检验检测机构的双随机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及合规性的 检查 |
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比例30%; 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级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5年3-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
7 |
对全县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双随机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自愿性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重点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抽查比例50%; 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级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5年3-10月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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