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 县2025年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工作,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和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5年部门联合“双随 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组织检查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由朔州市生态 环境局应县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参与。
二、检查对象、时间及内容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根据方案要求对库内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取,无特殊情况认识检查时间及内容以部门 联合抽查计划表为准。
三、抽查流程
1、建立完善“两库”;
2、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3、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4、开展现场检查;
5、录入检查结果及公示;
6、检查结果后续处理;
7、检查结果运用。
四 、工作要求
各检查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检查实施步骤,认真 填写“双随机随机抽查检查表”,及时公示检查结果。
联系人:王子碧 联系电话:17803485333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2025年3月3日
应县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抽查层级 |
1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 |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
2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县(区)级 |
3 |
城镇污水处理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 |
应县生态环境领域2025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 务名称 |
抽查 事项 |
抽查对 象范围 |
抽查 比 例 |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
抽查起 止时间 |
发起 部门 |
配合 部门 |
检查 依据 |
1 |
城镇污 水处理 设施污 染防治 情况的 检查 |
城市污水处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抽查比例 100%;1次/年 |
一般风险 |
2025.03- 2025.10 |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 |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