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统联发〔2024〕2号

关于印发《2024年部门联合对全县范围的“四上”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切实做好2024年全县范围的“四上”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省、市、县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应县统计局和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4年部门联合对全县范围的“四上”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县统计局结合实际,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全县范围内的“四上”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科学制定2024年度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明确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及频次,既要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又要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减轻企业负担。

二、统筹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工作

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规范要求开展联合抽查,参照市场监管局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比例和频次,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每户监管对象匹配每个部门2个检查人员的原则,完成双随机联合抽查任务的匹配工作。加强各业务股、室的统筹协调,整个实地抽查过程要按照统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严谨周密,依法规范认真抽查,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严防监管执法风险。

三、做好检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工作

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按计划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抽查工作结束后,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和“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人员应对被抽查对象逐户做出抽查结论并及时录入抽查结果,将抽查结果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应县政务网。同时,对全县范围“四上”企业4%的抽查情况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补缺补漏,提升完善。

四、强化执法意识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执法人员要自觉强化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乔阳

电 话:0349-5029001 13934956397


附件1:统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2:应县统计局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应县市场监管局              应县统计局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


统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县级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范围

抽查比例

及频次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抽查检查起止时间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抽查检查模式

应县

1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等

统计调查对象

全县范围的“四上”企业

4%;1次/年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

2024年4月-12月

应县统计局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抽县查

附件2

应县统计局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应县统计局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四上企业”双随机抽查单位

联合实地检查

县级统计局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统计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