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卫发〔2025〕57号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 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决定对全县商场(超市)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为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增强行政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对全县商场(超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现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不断优化我县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
二 、任务名称
商场(超市)抽查。
三、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及频次
按照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并参考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 对商场(超市)按50%的 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频次1次/年。
四、抽查起止时间
2025年4月-9月。
五、执法检查人员
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每户监管对象匹配每个部门2个检查人员的原则,完成联合抽查任务的匹配工作。
六、抽查工作步骤
(一)抽查前准备阶段
维护更新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及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二)抽查实施阶段
1.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规范要求开展联合抽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抽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相关实地抽查记录表。抽查记录表应由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抽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整个实地抽查过程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严谨周密,依法规范认真抽查,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严防监管执法风险。
2.抽查结果录入与公示。抽查工作结束后,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人员应对被抽查对象逐户做出抽查结论,要及时录入抽查结果并将抽查结果公示。
(三)总结完善阶段
对联合抽查情况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补缺 补漏,提升完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密切协调配合,统筹推 进,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要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任务安排和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执法意识。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 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执法人员要自 觉强化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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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区 域 |
行业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方式 |
事项 类别 |
发起 部门 |
检查 依据 |
配合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比 例及频 次 |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 要求 |
抽查起止时间 |
|
1 |
应 县 |
商场(超市) |
商场 (超 市)取得许可证及卫生管理情况等的检查 |
商场(超市)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应县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特殊食品、化妆品流通环节检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 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 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食品安 全法》、《化妆品监督 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
抽查比例 50% 频次 1次/ 年 |
一般风险 |
2025年 4月-9月 |
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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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事项类别 |
发起部门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配合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
1 |
游泳场(馆)、商场(超市) |
游泳场(馆)取得许可证及卫生管理情况等的检查 |
游泳场 (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卫生健康和体育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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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场(超市)取得许可证及卫生管理 情况等的检查 |
商场 (超市)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特殊食品、化妆品流通环节检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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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游泳、滑雪经营 |
游泳场(馆)取得卫生许可证及卫生管理情况,游泳、滑雪经营是否取得高危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救生员和教练员的配备、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水质、经营情况等的检查 |
游泳、滑雪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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