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文旅(安)发[2024]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持续创优“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一业一查”清单)>的通知》(晋双随机办【2023】4号)文件的要求,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点》、《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一业一查”计划)>的通知》(晋双随机办法【2024】3号)和《朔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朔双随机办【2024】3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现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年,深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意义重大。我局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强化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和“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2024年3月至11月
检查范围:全县互联网经营场所、娱乐场所、旅行社
三、工作内容
1、抽查依据及方式。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规定,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2、参照市场监管局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对A、B、C、D类企业按照100%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3、及时公示抽查结果。要牢固树立“抽查结果未公示视为未完成抽查”的理念,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4、严格后续处理工作。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监管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予以推进落实。
(二)加强工作衔接。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与信用监管、风险监管及其他方式监管的有机衔接,根据大数据、投诉举报、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获得的信息,对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
(三)加强工作保障。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要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监管的科技化水平,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加大此项工作宣传力度,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果、经验和亮点,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水平和实效。
附件:
1、应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度“一业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2、应县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应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
应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度“一业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
抽查起止时间 |
发起部门 |
检查依据 |
1 |
对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双随机抽查 |
互联网经营情况监管 |
网吧经营场所相关从业人员 |
100%;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4年3月-11月 |
应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 |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情况双随机抽查 |
KTV、歌厅经营情况监管 |
娱乐场所经营相关从业人员 |
100%;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4年3月-11月 |
应县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3 |
对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双随机抽查 |
旅行社取得许可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旅行社经营相关从业人员 |
100%;1次/年 |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抽查比例、频次 |
2024年3月-11月 |
应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
附件2:
应县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抽查层级 |
1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文化和旅游或卫生健康或宣传部门(检查电影院时宣传部门发起) |
市县(区)级 |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
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县(区)级 |
3 |
对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双随机抽查 |
旅行社取得许可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县旅行社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县(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