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烟专联发〔2025〕2号

    为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应县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应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应县公安局开展本 年度联合执法行动,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架构

本次联合执法行动由应县烟草专卖局牵头,负责整体 工作的策划、组织与协调;应县公安局协同参与,双方成立 联合执法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执法行动顺 推进。

二、检查对象、时间及内容

检查对象:应县辖区内各类物流、寄递企业。

检查时间:2025年3月至10月。

检查内容:应县烟草专卖局对物流寄递企业运输烟草制 品情况的检查。应县公安局负责对物流寄递企业的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的检查。

三、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结合烟草专卖局与公安局信用评价标准,将经营主体 划分为不同信用等级。对信用良好的主体适当降低抽查频次;对信用不佳的,提高抽查比例与频次,重点关注整改情 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四、抽查流程

建立完善“两库”:应县烟草专卖局建立包含所有监 管对象信息的检查对象库,涵盖企业或个人基本信息、经营 状况、信用记录等;建立执法人员库,录入具备执法资格人 员信息。应县公安局同步完善本部门执法人员库,明确执法 人员职责与专长。

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烟草专卖局借助“双随机”系统,按一定比例从检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零售业务企业或个人、 物流寄递企业作为检查对象。抽取过程全程记录,确保公平 公 正 。

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烟草专卖局从本部门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进行匹配;同时将检查对象 信息推送至公安局,公安局依此从本部门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人员参与联合执法。

  开展现场检查:联合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和检查标准,对抽取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做好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 当场取证。

录入检查结果及公示: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将检查结果录入指定系统,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检查结果后续处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与期限;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结果运用:将检查结果作为信用评价重要依据,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加强监管。同时,总结执法经验,完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水平。

五、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双方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执法 行动,将其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联合行动等方面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严格执法,规范程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证据确凿。


应县烟草专卖演                           应县公安局

 2025年3月4日                           2025年3月4日



应县烟草专卖局“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任

务名称


抽查

事项

抽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


抽查比例

及频次

抽查检查起止时间

发起部门

检查依据

配合部门

检查依据

涉烟经营

活动检

对物流、寄递企业运输烟草制品情况的检查

各类物

流、寄

递企业

抽查比例10%;1次/

3月—10月

应县烟

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应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



应县烟草专卖局

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行业

类别

抽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事项类别

发起部门(检 查主体)

检查依据

配合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层级

物流、寄递

对物流、寄递企业运输烟草制品情况的检

各类物

流寄递、

企业

现场检

查、书

一般检查事项

烟草

专卖

行政

主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邮政管理

收寄

验视、实名

收寄、过机安检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市县(区)级

交通运输部门

对物流企业100%实名验证、100%开箱验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县(区)级

公安部门

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市县(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