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办发〔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项目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项目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项目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3.项目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乡村e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山西省乡村e镇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乡村e镇项目建设。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省级乡村e镇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三)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管理使用,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四)承办企业是指依法依规经过应县人民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山西省乡村e镇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六)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支持乡村 e 镇项目的资金,对中央和省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乡村e镇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平台建设,不得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七)专项资金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包含新增市场主体培育、激励扶持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升级改造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网货化标准化生产线、完善乡村e 镇电商产业链供应链、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招商引资、促进创业创新等)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高于50%;支持电商全要素建设发展(包括培育引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培育乡村e镇商业带头人、健全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招商引资、促进创业创新等)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不高于40%;支持乡村e镇配套支撑(包含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健全物流配送体系、开展乡村e镇招商引资、支持促进创业创新、开展乡村e镇规划和宣传)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30%。

根据我县实际,综合考虑薄弱环节、项目短板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确定支持额度。

(八)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内容,项目建设可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交付第三方运营管理。

1.培育乡村e镇主导产业。重点支持培育乡村e镇主导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加大对农产品认证体系、追溯体系、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力度,加强与区域产业互联互通,提升产业价值链和产品附加值。对接省内外优势电商产业和市场优质资源,完善乡村e镇电商产业链供应链。鼓励省内外大型企业下沉供应链,促进乡村e镇产业发展。

2.培育引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培育一批电商龙头企业,对注册和引进到乡村e镇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乡村e镇内电商业绩突出的市场主体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补,包括奖励、减免房租等,减轻入驻企业负担,提高入驻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建立长效稳定的电商产品供应销售渠道,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加强产销对接,鼓励在电商平台建设应县产品特色馆,拓宽销售渠道,扩大网络销售。开展金融扶持,对接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优惠金融服务。

3.鼓励发展跨境电商。落实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应用企业和跨境电商人才。强化本地企业与乡村e镇内跨境电商平台和龙头企业对接合作,运用电子商务改造传统营销渠道,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对外贸易。鼓励对接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速卖通等第三方平台资源,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孵化)基地和服务中心。

4.打造区域公用品牌。立足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支持乡村e镇,开发一批适销对路的网货产品,打造做强一批区域公用品牌,鼓励企业创建一批“小而美”自主品牌。建立区域公用品牌运行和管理制度,促进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挖掘品牌内涵,讲好品牌故事,创新品牌营销,组织开展区域公用品牌线上、线下营销推广活动,畅通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提高品牌竞争力和知名度。

5.培育乡村e镇商业带头人。建立电商产业培训孵化中心,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商业带头人。引进电商培训机构,对接大专院校,开展电商人才定制培训。培育一批本地网红,发挥网红效应。举办创业创新和技能大赛,挖掘电商专业人才。整合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培训资源,利用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开展品牌设计、市场营销、电商应用等专业培训,强化实操技能,提升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高就业转化率。引入外部智力、人力资源,加强跨区域人员交流学习。

6.健全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立足地方特色产业和资源禀赋,统筹生产、加工、包装、设计、营销、策划、金融服务、培训、展示、体验、会展和直播等服务,建立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整合邮政、交通、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服务中心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功能。围绕电商发展需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向乡村e镇内企业提供营销推广、研发设计、技术运维、仓储物流、安全认证、交易追溯、数据存证、专利申请、法律财税咨询等服务。建立电商产品展示体验中心,宣传展示推介应县优特产品和优势资源。推动公共设施和建筑等物联网应用,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水平。

7.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依据乡村e镇的定位和产业需要,盘活存量资产,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健全配套服务功能。支持宽带通讯、加工包装、产品研发、冷链仓储、物流配送、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共同配送,推动寄递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设施,开展智慧社区建设,积极应用大数据、物联网、5G等技术,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8.健全物流配送体系。建立乡村e镇物流配送中心,引导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实现统一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揽件,建立完善物流共同配送服务规范和运营机制,推动物流快递统仓共配,构建全国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以乡村e镇为核心载体,推动寄递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数据互联。

9.加强招商引资。围绕乡村e镇建设,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力度,创建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生活工作环境,健全有利于企业入镇发展的配套设施。创新招商模式,突出精准招商,推进乡村e镇高质量发展。鼓励引进有建设资源、配套资金大等实力雄厚、专业性和可持续性强的省内外企业承接乡村e镇建设和运营。

10.促进创业创新。发挥乡村e镇的政策和配套优势,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产品、新模式发展。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和创业孵化服务,提升孵化能力。推动乡村e镇创业孵化和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有效结合,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应用。

11.推进乡村e镇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协同发展。围绕乡村e镇的主体功能区建设和产业定位,协同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九)县商务局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估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查漏补缺,总结提升,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见效。

三、专项资金使用与拨付

(十)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项目承办企业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由县审计局、商务局等机构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县乡村e镇工作”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县商务局,再由县商务局按规定拨付项目承办企业。

(十一)承办企业要建立项目台账,独立核算,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高效运转。

(十二)县商务局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招投标评审、建设、验收、拨付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

(十三)为积极推动项目实施进度,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通过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方式(预付比例需在合同上载明)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建设项目如期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完工或要求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前期预付资金。

(十四)承办企业向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拨付,须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十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指导承办企业严格按照网上公示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时限、内容、投资额度等进行建设,加强对项目跟踪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对出现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

(十六)承办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范账务处理,并主动接受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十七)对违反规定分配、虚报、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晋财省直预〔2021〕9号)、《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资环〔2021〕89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乡村e 镇培育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

18、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应县乡村e镇工作”专栏,设置意见窗口和纪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


附件2:


项目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乡村e镇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权属应县人民政府。

(二)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二、职责及管理

(三)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设置乡村e镇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四)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购置价格赔偿。

(五)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六)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七)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报备。

三、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八)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九)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以及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十二)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十三)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十五)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十六)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承办企业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十七)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十八)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协助承办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十九)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1.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2.定期盘点: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十)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二十一)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存档。

(二十三)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由资产管理专员出具盘点报告,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存档备案。

五、资产处置

(二十四)乡村e镇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乡村e镇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存档。

(二十五)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综合审议后决定。

(二十六)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附件3:


项目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应县乡村e镇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旨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促进其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

(二)本办法适用于应县乡村e镇项目涉及的所有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域名等。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三)无形资产应当在符合确认条件时,才能被确认。

(四)无形资产的计量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现值法等合适的方法,确保其真实、可靠。

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应县乡村e镇项目设立无形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使用情况和变动情况。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转移

(八)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转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九)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转移应当采用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

(十)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转移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监督和处罚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三)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无形资产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情况。

本办法由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