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卫发〔2024〕54号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创优“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一业一查”清单)的通知》《朔州市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全县旅馆业、商场(超市)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为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增强行政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对全县旅馆业、商场(超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现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不断优化我县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抽查任务名称及事项

(一)抽查任务名称:旅馆业从业单位抽查。

抽查事项:旅馆业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二)抽查任务名称:商场(超市)抽查。

抽查事项:商场(超市)取得许可证及卫生管理情况等的检查。

三、抽查对象范围和比例及频次

按照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及参考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旅馆业按5%的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频次1次/年。对商场(超市)按50%的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频次1次/年。

四、抽查起止时间

2024年4月-9月。

五、执法检查人员

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每户监管对象匹配每个部门2个检查人员的原则,完成双随机联合抽查任务的匹配工作。

六、抽查工作步骤

抽查分为三个阶段。

(一)抽查前准备阶段

维护更新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及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二)抽查实施阶段

1.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规范要求开展联合抽查。采取询问调查、实物检查、证照比对、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抽查。抽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相关实地抽查记录表。抽查记录表应由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抽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整个实地抽查过程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严谨周密,依法规范认真抽查,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严防监管执法风险。

2.抽查结果录入与公示。抽查工作结束后,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人员应对被抽查对象逐户做出抽查结论并及时录入抽查结果并将抽查结果公示。

(三)总结完善阶段

对联合抽查情况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补缺补漏,提升完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执法人员要熟知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密切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到位。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明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组织人员进一步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统筹协调,一齐推进。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任务安排和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执法意识。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执法人员要自觉强化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应县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应县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区域

序号

抽查

任务

名称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范围

抽查比例及频次

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

要求

抽查

起止

时间

发起

部门

配合

部门

检查依据

应县

1

旅馆业从业单位抽查

旅馆业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各类旅馆

抽查比例

5%

1次/年


一般风险

2024年

4月-9月

应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2

商场(超市)抽查

商场(超市)取得许可证及卫生管理情况等的检查

商场

(超市)

抽查比例

50%

1次/年

一般风险

2024年

4月-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