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

查计划

1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七条

36

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设立的营业性场所;核实是否有未经许可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行为。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紧紧围绕“春节”两会“五一”“端午”“暑期”“中高考”“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开展“春和”“夏安”“秋风”“冬净”等各类专项行动

2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九条

检查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3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检查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存储介质等,查看是否存在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等使用禁止内容信息的行为。同时,调查场所内的上网消费者是否有相关行为,以及经营单位是否对此进行制止和举报。

4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一条

检查核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人员的年龄,不得接纳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检查场所内提供的游戏种类,统计非网络游戏的数量;检查营业场所内用于经营的计算机,查看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5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通过现场检查网络连接设置,确认上网消费者的计算机是否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查看网吧是否有场内巡查制度相关文件及执行记录,询问工作人员是否知晓巡查职责,了解是否存在发现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制止和举报的情况;检查网吧的消费者登记记录,核实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及记录上网信息,包括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记录上网时间、计算机编号等信息;检查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的保存情况,查看保存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修改、删除的痕迹;查阅网吧变更相关事项的文件和记录,确认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6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

36

检查经营场所是否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提供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

7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记录和监控资料等方式,检查娱乐场所是否有实施禁止行为。

8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系统设置、查阅播放记录、询问工作人员和消费者等方式检查该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的迹象;查看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电子游戏项目,是否存在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核实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在非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情况;统计娱乐场所内消费者人数,与核定人数进行对比。

9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

在实际检查中,确认娱乐场所存在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等情况,且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检查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

10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

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名簿内容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检查是否建立营业日志,营业日志是否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未删改并留存60日备查。同时,查看娱乐场所是否存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却未按照条例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


11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

在行政检查中,主要确认娱乐场所是否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了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以及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是否注明了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12

应县文化和

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明确娱乐场所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是否发生在2年时间内。这2年的起算时间应从第一次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之日起计算,至再次出现违反条例的行为并应受行政处罚之日止;同时,确认娱乐场所在2年内是否累计受到3次警告或者罚款处罚。这里的处罚包括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警告或罚款处罚。